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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被控聚众斗殴法院认定无主观故意且具有防卫性质宣告无罪

2022年03月24日13:4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茂,男,1994年10月20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陆丰市甲西镇。因本案于2017年9月29日主动投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11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3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城,男,1998年8月3日出生,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陆丰市甲西镇。因本案于2017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18年2月13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本院决定给予继续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8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茂、林某城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8粤1581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林某城不服提起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以2018粤15刑终267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茂、林某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林某城的胞妹林某妹乘坐的摩托车,在陆丰市甲西镇甲港公路教练场路段,与甲西镇客某村村民林某沛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林某妹受伤,前往甲子人民医院治疗。当时8时许,甲西镇濠某村村民李某泽在逃的外甥女也与人碰车受伤,在甲子人民医院治疗。李某泽闻讯后,与被告人李某茂及李某洪等人到甲子人民医院急诊室看望,林某妹的父母林某弟、蔡某甲,兄长林某伟、林某彪均在逃、林某城等人也到医院急诊室看望林某妹。期间,林某伟误认为被告人李某茂与李某泽等人系撞伤林某妹一方的亲友,双方因言语不合,引起吵嘴,并随手拿起簸箕、扫把等进行斗殴,后被医院保安劝开。

  被告人李某茂与李某泽等人来到医院门口地方,纠集李某钓在逃等人到场,并由被告人李某茂分发红色塑料袋,缠于手臂上,作为标识,以免误伤自己人。尔后,被告人李某茂与李某泽、李某钓等人冲入医院内,与被告人林某城及林某彪、林某伟等人再次发生斗殴,双方互有受伤,后自行散开。案发后,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理妥民事赔偿,并已相互谅解。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茂、林某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均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茂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理。

  被告人林某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意见,辩称其没有参与打架,不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林某城的胞妹林某妹乘坐朋友的摩托车,在陆丰市甲西镇甲港公路教练场路段,与林某沛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林某妹受伤,前往甲子人民医院治疗。当晚8时许,同案人李某泽另案处理的外甥女也与人碰车受伤在甲子人民医院治疗。同案人李某泽与被告人李某茂及同案人李某洪另案处理等人到甲子人民医院急诊室看望李某泽的外甥女时,林某妹的父母林某弟、蔡某甲,兄长林某伟、林某彪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林某城等人也到医院急诊室看望林某妹。期间,林某伟误认为被告人李某茂及同案人李某泽等人系撞伤林某妹一方的亲友,双方因言语不合,引起吵嘴,并随手拿起簸箕、扫把等进行斗殴,后被医院保安劝开。接着,被告人李某茂与同案人李某泽等人到医院门口,被告人李某茂纠集李某泽等多名同案人,并给同案人李某泽等人分发红色塑料袋,缠在手臂上作为标识。尔后,被告人李某茂和同案人李某泽等人持铁铲等器械冲入医院内,与林某城、林某彪、林某伟等人再次发生斗殴,双方互有受伤。经医院保安报警后,被告人李某茂与同案人李某泽等人逃离现场。

  2018年2月5日,客某村林某弟等人与濠某村李某茂等人经所在村民委员会调解,甲方濠某方代表人李某茂和李某泽与乙方客某方代表人林某弟和林某伟达成协议,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28000元,双方并出具谅解书、保证书,表示互相谅解,双方所在村委会恳求司法机关对李某茂、林某城等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陆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4月3日晚21时许,陆丰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四中队接报称陆丰市甲子镇人民医院内发生了一起聚众斗殴事件,遂决定立案侦查。

  2.广州铁路公安局《抓获经过》、陆丰市公安局瀛东派出所《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林某城在潮阳站被抓获归案;2017年9月29日4时,被告人李某茂到瀛东派出所投案。

  3.陆丰市公安局《勘验笔录》、视频截图、视频截图材料一览表及现场图,证实:2017年4月3日23时31分至23时58分,陆丰市公安局治安四中队对位于陆丰市甲子人民医院内的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第一次斗殴主要地点为外科急诊一楼通道及停车场,第二次斗殴主要地点为外科急诊一楼通道、停车场、内科住院部走廊、后空埕。甲子人民医院位于甲子镇人民路,医院大门座东南向西北,左侧为车辆通道,装有监控;主楼综合大楼左侧为急诊大楼,一楼为急诊清创室及急诊部,通道门向内停车场,通道内及停车场方向有监控;综合大楼后连内科急诊部、内科住院部;内科住院部中间为走廊,经后空埕直通外科住院部,走廊及后空埕有监控。无发现有其他违禁物品或物证。制作现场图2张,提取现场视频截图一套。

  4.陆丰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及光碟1个,证实:提取陆丰市甲子人民医院监控视频录像数据刻录光盘,内容为“403”聚众斗殴案发现场监控数据,包括一楼通道、外科一楼急诊通道、停车场、内科走廊及后埕等方位监控。附视频截图材料一览表。

  5.陆丰市甲子人民医院《证明》,写明:兹因我院有多台监控,因安装时间各不相同,监控时间没有统一,以北京时间为参照,其中内科通道时间慢11分钟,外科通道时间慢4分钟,门口通道时间慢8分钟,故导致录像时间有所出入。

  6.陆丰市甲子人民医院《2017年4月3日外科医务人员夜班表》,证实:当晚有外科医生方某桂、蔡某龙,外科护士蔡某蓉,治安队员钟某坤、李某甲、李某家、李某乙等人员值班。

  7.陆丰市甲子人民医院《病历续页》7份,证实:蔡某甲、林某沛、林某旋、林某彪、林某伟、林某弟、林某届的病情介绍,身体多处软组织有挫伤。

  8.陆丰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李某茂、林某城现场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阴性。

  9.《陈情书》、《谅解书》、《保证书》、《调解协议书》、《协议书》,证实:2018年2月5日,双方经所在村民委员会调解,甲方濠某方代表人李某茂和李某泽与乙方客某方代表人林某弟和林某伟达成协议,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28000元,并出具谅解书、保证书,双方表示互相谅解,双方所在村委会恳求司法机关对李某茂、林某城等人从轻处罚。

  10.证人李某钢的证言:2017年4月3日晚,我载我女朋友罗某琼琼从其家准备回村拜祭祖先,路经甲子人民医院时,见医院门口围着20多人,我听说是我们和人打架,我把车停在停车场,我女朋友罗某琼在停车场等我,我自己一个人走近急诊室看热闹,我村在医院当保安的李某国叫我不要进去惹事,我没听他的。我进急诊后,这时一个妇女在哭,旁边有几个保安,我就去和我们村在医院的医生李某照聊天,他问我来干嘛,我说我来看热闹,他叫我回去,我就出去开车和我女朋友一起回到大富豪酒店旁的家了。当时没人叫我去,在医院现场没有见到李某茂、李某华等人。李某钢对监控截图进指认,指出甲西的李某茂,穿白衣的是李某茂的堂兄,另一个是李某茂本人。

  11.证人林某妹的证言:2017年4月3日晚20时左右,我与朋友林某慧坐某慧的朋友“树苗”驾驶的一辆女装摩托车从客某村出来。当我们途经甲港公路教练场附近路段时,后面冲过来一辆女装摩托车两个青年男子乘驾,他们同行还有另外两辆摩托车、四个人撞到我们摩托车的尾部,两辆摩托一起摔倒,我们三个人也跌到地上,我的脚和手都受了皮外伤,我两个朋友也受了皮外伤。我们责问他们,那两个男子其中一个开车的骂了我们。这时刚好我的一个朋友路过,见我们跌倒受伤,她就送我去医院。当时,我有打电话向我哥林某城说了发生的事,他问我撞我们的人在场么,我说他们离开了。林某城就叫我先去医院,他开车赶过来。后来听我哥林某城说,当时在赶来路上遇见了这群撞我车的人,他们也承认了撞到我们的车,并表示先上医院治疗,其他的再说。当晚21时许,我刚到甲子人民医院,我哥林某城和他的朋友已在医院入口等我,然后将我送进医院外科急诊部,那个撞我们车的其中一个青年男子伤到头部,了解到他也是我们客某村的,已在里面治疗,有两个青年男子在陪他。我们两个朋友也随后到急诊室,我们都先让医生作了简单治疗。过了不久,我爸妈和我哥林某彪、林某届、林某伟、林某旋、林某明、谢某孝听我撞车的消息后,都来医院急诊室看望我。当晚约21时50多分左右,有一群约十几人在医院走廊聚集,后来我听说是甲西的人,他们也是有亲友刚出摩托车祸,这时有几个濠某村的人进了急诊室内,我听到他们有些人对我们骂了粗口。我四哥林某伟以为是撞我的人叫来的,就责问他们撞了人为何还要走,几个人中一个穿白长袖衣的男子边骂人,便动脚踢向我四哥林某伟,旁边一个穿黑外套白花纹的青年男子也对我哥动手,我哥和我家人就开始还手,双方在医院急诊室通道暴发打斗,大概打了十分钟左右,当时我刚清洗完伤口,我就走出去看,对方打斗的人不到一分钟久退出了急诊室通道。我家人大多部份留在通道。过了不久,这群濠某村的人叫来了约三十多人,手臂缠着红色袋子,冲到急诊室门口停车场,对我们的亲友进行殴打,当时我哥的朋友怕我被伤到,将我拦进急诊室内,大约十几分钟后,我妈妈和我哥、我爸和我们亲友走进了急诊通道,我走出去看,见到我爸眼角受伤,我妈头部流血,我三哥林某彪头部流血,四哥嘴部肿伤流血,其他人我没注意,在我们亲友的陪同下,我家受伤的人接受检查和治疗,共八个人住院治疗。我父母还有6个哥哥,还有我8哥的2个朋友,以及9哥的1个朋友,总共11人被对方打伤。的人打伤我们家人后,全部离开了。第一次打斗时,刚开始在门口时有看到,没有人持械。第二次打斗时的现场我没有看到,只看到人及叫来的人冲到停车场,手臂缠红袋子。听我哥林某城的朋友说对方是的人,打斗后,医院里很多人也说对方是人。经对监控视频截图进行指认,白色衣服的人就是最先动手打我哥林某伟的人;指出另一个是和白衣服的人动手打我哥的人;并指出在现场的三哥林某彪、四哥林某伟。

  12.证人钟某坤的证言,2017年4月3日晚上9点半钟之后,有1男1女2个交通事故引起的患者先后送到医院治疗,与他们同来的有很多人。我们当晚保安队员加上我有4个。他们来到医院后站在外科急诊外讨论着,从他们的谈话中我听出是两方,并且两方有相互认识的人,他们中有一个人说“既然这样,钱去交指医疗费无关的人先回去”,当时外科急诊室外应该有50多人,听后大多数人自行离开,留下来的人说话也和和气气。

  我认为没事了,就走到保安室坐下,刚坐下来我见急室监控有人在争执,怕引起打架就与另3个保安员马上往急诊室跑去。在急诊室门外就与从外科急诊室跑出来的人员碰面,我见到后面的人追打前面的人,一个年龄约24、5岁的男青年对前面一个男青年的后面的猛打了一拳,接着打人的男青年松开皮腰带继续要打人时,我冲过去用手捋住打人的男青年的手臂,该人对我说“你放开,你不放开的话要承担责任”我回答他:“这里是医院,是不能让你打人的。”他又要去打人被我缠住,在我与他争执时,一个年龄约50多岁的男人用拳头去打刚才被殴打的男青年,这时候双方在外科急诊室门口打了起来,我们无法阻止他们斗殴。他们之间只打了一下子,被追打的一方处于劣势,当时应该有5、6人就往医院外跑去,边往医院外面跑去边打电话,而后面的人也没有继续追打,只是站在外科急诊室外大埕看他们离去。在5、6人跑着离开医院之后只有5、6分钟久,就有20多个男青年来到医院拉栅门外,我们马上把拉栅门关上,他们也没有冲,但随后来了更多的人,加上刚才的20多人,我估计到场的人有60多人,有人在现场派发红色塑料袋,他们的人把红色塑胶袋扎在手臂上,有部分年龄大点的在医院拉栅门外喊叫着大家冲进去打人,当时我见形势不妙马上叫保安员李某乙打电话报警。接着门外60多人在一个年龄约28、9岁的男责年的带领下挤进拉栅门冲进医院,我与李某乙站在拉栅门里面准备与他们沟通,但该28、9岁的男青年用语言威胁我,并带头挤进拉栅们,我与李某乙被挤到一旁,我被他们挤的过程中腰部受到撞击受伤,但没有人殴打我们。他们60多人全部冲进医院,而刚才那些打人后仍站在外科急诊门外大埕的10多人各自逃散,60多个佩带着红色塑胶袋的男子也散开去追打他们,我们无法阻他们。我由于受了腰伤,只能四处走走并向正在打人的众人说好话,但没有人理睬我。那些佩带着红色塑胶袋的打人者在打人之后,很快就逃离了现场,他们刚逃跑,警察就到达现场。

  一下子那么多人进来,我除了跟他们讲好话外,无能为力。有人跑到医院内科去,我也走过去,在医院内科大埕我见到一个年龄20多岁的男青年被5个佩带着红色塑胶袋的男青年打倒在地上,5人对倒在地上的青年用脚进行踩踏。在内科大埕旁一座用于输送病人的螺旋楼梯下也有一个年20多岁的男青年被3、4个带红色塑胶袋的男人殴打,同样被人打倒在地上,也是要用脚踩踏,但一个50多岁的妇女估计是被打的男青年的母亲用自已的身体护住他,那3、4个人才没有殴打。当时10多人四散跑开,其他位置打人的情况我没有看到。后来了解到的人佩戴红色塑料胶带的人都是甲西镇濠某村的人,先动手打人一方是甲西镇客某村人。

  我能够对几个人进行辨认,就是最先动手打人的24、5岁的男青年甲西镇客某村一方,紧接着是50多岁动手的人甲西镇客某村一方,那个最先被打的男年甲子镇一方在带着人挤进医院拉栅门时用语言威胁我的28、9岁的男青年系在内科大埕5人用脚踏一个被打倒在地的男青年之一,一个年龄约20岁的男青年现场有人介绍说是三宝的小儿子,其他些人我也可以辨认,因从他们在医院外科急诊争执开始到结束我一直都在现场。

  经对现场视频截图辨认后指出:①号照片上的男子是最先与②号照片上的男子先进外科急诊室中与客某村人发生口角后,参与第一次在医院内打架的人,在与②号照片上的男子第二次在医院车辆出入口想带人冲进医院打架时,②号照片上的男子出声威胁要打我,①号照片上的男子想动手打我,被我大声喝住;③号照片上的男子是“三宝”最小的儿子,在第一次打架时,有参与动手打架;①、②、③号照片上的男子有在外科后埕空地上围住一客某中老年男子殴打,打伤该男子头部及身体;②号照片上的男子在内科室走廊发生第二次斗殴中,我有看见他手拿铁铲,因客某一中老年妇女对他咒骂,他作势用铁铲打她,该妇女头部被铁铲划伤了一下流血,②号照片上的男子还对该妇女踢倒在地。

  经照片辨认,指出第6号李某洪和第20号李某华当晚在甲子医院外科与对方斗殴,处于劣势后边打电话边跑出医院。在医院外的社会人员到达时,第20号现场派发红色塑料袋给其他人,第40号李某匾是社会人员冲进医院后,在医院里面指挥其同伙打人的,他本人没有动手。指认另外第一组10号林某弟的男子是甲子人民医院外科清创室与人斗殴的50多岁中年男子;第二组8号林某明的青年男子为最先动手打人的男青年。指认另一组1号照片上的人李某钓就是2017年4月3日晚在一村民摩托车祸中受伤当晚第一次过来治疗时,该人有与人过来甲子人民医院外科急诊室门口,并与对方协商解决矛盾的人。当晚第一次濠某村部分人与客某方发生打架时,他已离开;第二次濠某村一方与客某一方发生斗殴时,该人也有在现场,但他没有动手参与打人。11号照片上的人李某钢就是“三宝”最小的儿子,他在2017年4月3日晚有在甲子人民医院内,濠某村一方与客某一方发生打架前,该人有在外科邻近儿科的地方,发生打架时,我急着劝人,没有注意他是否有动手;第二次濠某村一方与客某一方发生打架时,该人有持畚斗在外科门口停车场的地方打客某一方的人。

  1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2017年4月3日晚上21时许,我在医院门口保安亭执勤,突然听到医院内急诊室发生嘈杂的声音,我和钟某甲就急忙跑步到急诊室,看见急诊门口走廊有两帮人在打架斗殴,两帮人约有二十多人以上,双方互相斗殴,我和钟某甲上前劝阻不了,直至打到医院住院部电梯门口处,双方还一直互打,其中有一名二十多岁的男青年手持一把铁畚斗,我上前将他手中的畚斗抢掉,我和钟某甲将打架双方推开,约十多分钟时间才结束,我看见双方都有受伤流血,这时才有其他治安人员前来帮忙控制,双方都没有离开,一直在急诊处。

  14.证人方某桂的证言,2017年4月3日晚是我值班,在21时45分左右,来了一位受伤的伤者,是由两个年轻人扶进急诊室的。这名伤者名字叫林某沛,头部受伤,我们赶紧对他的伤口进行处理,林某沛和送他来的两位朋友在急诊室内等待。在22时许,有两名女患者进入了急诊室,都是皮肤擦伤,我们对两名女患者的伤口进行处理。与两名女患者一起进入急诊室的家属大概有四、五人。在我帮两名女患者开检查单的时候,有人开始与女患者进行争吵,然后发生了斗殴。在双方打斗到急诊室走廊的时候,我把急诊室的门关上,防止打斗人员进入,对患者进行保护,这期间两名女患者从急诊室的后门离开,林某沛则一直在病床上。我马上叫护士联系保安来维持秩序,急诊室还有护士蔡某蓉在,人员太多我看不清是谁先动手打人。

  15.证人蔡某蓉的证言,2017年4月3日21时45分左右,林某派自称是驾车受伤致头皮裂伤,与他一起来的有三人,我们受理后就在外科清创室进行缝针包扎,大约20分钟后,又有3女1男来到外科清创室,也自称是交通事故受伤,他们4人也称是皮肤裂伤,男的稍微严重,他们到了后,男的与林某派的朋友们争吵起来,男的说是林某派他们飙车,而林某派的朋友则说是3女1男的车开太快。他们争执不休,双方都有打电话召集人来医院,不久,陆陆续续有许多人来到医院外科清创室,把外科清创室挤满了人。之后两帮人在清创室靠近走廊的地方打了起来,并且边打边往走廊移去,他们在走廊外的情况我不清楚。我看不清具体参与打架的人和谁先动手。

  16.证人李某家的证言:2017年4月3日晚上9时许,我和同事钟某坤、李某徒、李某乙4人在甲子镇人民医院保安室内,发现医院外科的走廊有10多个成年男子在打架,我们4人在监控中发现后我和钟某坤、李某徒立刻跑到医院外科的走廊去劝架,并告知双方这里是医院,不要在这里打架,因对方人多我们劝不了就报警,打架双方的人听我们报警后就停了下来,过了大约有7分钟左在,从医院的大门口有10多个成年男子气势汹汹的要进医院,我和钟某坤拦住他们,他们将医院大门的铁伸缩门踢倒,这时钟某坤被伸缩门绊倒在地,那些人就冲进了医院内科的通道,我看见钟某坤倒地后腰受伤,就留在大门口,没有看见那些人去了哪里。大约有5分钟,我听见医院内科的通道有女人的叫声,我就跑过去,看见一个20多岁的男青年手里拿着一支铁扒走出来,我就要拿他手里的铁扒,但他不肯,并说他是濠某人,然后他们就走了。他们进医院后我在门口,没有看见那些人进去干什么,但过后才知道那些人进去医院打架的。我不认识双方打架的人,警察到时,哪些人已经离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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