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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里为什么没有“买卖童年罪”?

2022年03月24日13:56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不管是喂芥末、针扎孩子的幼儿园虐童,还是狠踹三岁小女孩的童模行业事件,只要是孩子遭到暴力伤害的图片视频,总会第一时间点燃舆论的情绪。

  我觉得这其实是一个很好的反应,这是舆论的善意,也是舆论行使监督、批评权利的力量所在。

  孩子,本来就是一张纯净的白纸,你泼上油墨污垢,他会变成一个乌云密布的暴虐少年犯;你画上蓝天大海,她也会成为一个笑容融化心灵的小天使。

  霸凌虐待未成年人的行为,社会和法律历来都是不遗余力地进行打击和处罚。刚刚过去的携程亲子园虐童案件,第一被告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半,且五年之内禁止从事看护工作。

  然而童模事件的尴尬之处,恰恰在于:

  动手的是孩子的母亲。

  童模行业事件的本质,其实很简单:孩子长得漂亮可爱,父母利用孩子的童年,让孩子提前开始了工作赚钱。

  也许父母的初衷,可能是为了增加收入,让孩子和自己都能过上更好的生活。但我的观点,也很简单:

  三岁的孩子,本该就是玩耍的年纪;

  赚钱,那应该是你们成年人的事情。

  假如是偶尔的兼职童模拍摄,一方面培养孩子的兴趣爱好,一方面赚取一些报酬,无可厚非。但如果是成年人强度的固定工作,这就是一个需要社会监管的问题了。

  父母,没有权利去贩卖孩子的童年。

  商家,也没权利去购买孩子的童年。

  在浙江湖州织里(中国童装之乡)的一个儿童模特拍摄基地,有上千名儿童模特每天都在长时间从事着童装拍摄工作。

  其中有一个叫叶祖铭的男童模,11岁的他在接受采访时对记者说:

  “赚钱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一天拍70多件衣服大概8000多元,一年至少几十万。”

  “将来想当网红,因为这样很轻松,可以过富裕的生活,取一个漂亮的老婆。”

  网友们给他取了个外号:叫油腻男童。

  几十万一年的收入,让一个11岁的孩子提前成为了一个“中年油腻男”?

  我们没法去裁判这种价值观的正确与否,但在11岁这个年纪,叶祖铭本应该过着属于自己的童年,然后在合适的年龄自己去思考选择,自己想要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

  11岁的孩子,认知尚不健全,这种变相榨取儿童价值的商业行为,可能给他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带来根本性的影响。

  当一个童模最有商业价值的童年过去之后,这样一个“油腻男童”会如何去面对他今后的人生?他的父母没有权利去贩卖他的童年,选择让他成为这样一个“油腻男童”。

  想起一个段子:说当今社会,想要具备某种身份都需要经过考试。做法官检察官要过司法考试,做医生要过医师考试,做会计要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只有为人父母,不需要任何考试。

  我们办案子的都有职业病,考虑问题总会先想一想是不是跟刑法有关系。刑法里有几十种跟“买卖”有关系的罪名,但却没有“买卖童年罪”。

  因为,这根本就不是一个刑法范畴的问题,而是一个父母如何行使自己对孩子的亲权的问题。以及,社会应该如何监管未成年人从事工作的行业。

  没有商业买卖的金钱诱惑,就没有对孩子的伤害。

  来看看法律法规:

  一、《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但是,这里禁止的是广告代言,并不是广告表演。如果是一次性支付劳务费的童模拍摄与表演,很难进行举证这是一种广告代言行为。

  二、2002年国务院修订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而童模作为儿童文艺表演者,也并不属于非法使用童工的规制范畴。

  长期以来,社会对童模行业问题的关注度比较小,因此一直存在着法律灰色地带。

  趁着本次事件的网络热度还没有完全消除,也在此呼吁一下:

  刑法虽然没有规定“买卖童年罪”,但社会理应给孩子一个更加细致的保护环境和法律制度,必须进一步明确细化商业童模的聘用规则,严加监管,对孩子的保护要落到实处。

  最后一句:金钱的现实和社会的残酷孩子们长大之后自然会明白,但现在,还是把那个池塘边榕树上的美好童年给他们留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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