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民事案件的原告,是如何“自撞枪口”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2018年6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发现,此案涉嫌“套路贷”,遂驳回原告王某诉请,并将涉嫌犯罪相关线索及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近日,被告人王某因犯强迫交易罪,被虎丘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他同一团伙的其他四名被告人,也分别获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五千元。
最初是为了偿还一笔即将逾期的5000元信用卡债务,苏州小伙徐某通过小额贷款广告,与孙某、成某等人相识,并发生借贷关系,不过令他没想到的是,同一笔债务几经辗转易手,不知不觉间“雪球”便越滚越大。到2018年1月,因欠某融资租赁公司一笔借款,徐某名下一辆轿车被该公司拖走。
“我平常就是开滴滴的,他们收走了车,我就没有生活来源。”庭审中,被害人徐某表示,自己一直跟放贷的人说,不能没有车,不然就还不上钱。于是,孙某、成某提出,由他们垫资9万余元把钱还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将车赎回。
不过,车子一解除抵押就被孙某等人开走,随后他们将徐某约到另一家融资租赁公司,要求他再向该公司借款7.5万元,以偿还之前的垫资。据徐某陈述,“他们威胁我说,如果我不写借条,就把我车当黑车卖掉。我不想让家里知道车子没有的事。”
经查,当晚徐某实际到账58051元后,由成某随即将其中58000元转走。为继续索要剩余借款,他们又找到被告人王某,并商定由王某出资继续借款给徐某。
紧接着,孙某、成某等三人又将徐某带到一处人迹罕至的停车场,伙同王某、胡某二人,共同采用言语威胁、用手拍头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徐某向被告人王某签订金额为55000元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实际本金为40000元),被告人王某将55000元转入被害人徐某账户后,由被告人孙某、成某等人使用POS机随即将该55000元刷走,并将被害人徐某的轿车质押给被告人王某。
“他们就是一直威胁我,不签新的合同借钱还之前的债,就找我家里人,我很害怕。”在此情况下,徐某不得已签了合同,随后王某便开着徐某的车扬长而去。
到2018年6月份,王某拿着这份有徐某签字的55000元借条,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徐某。在民事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大相径庭。开庭时,当被问到从事职业及上班地点时,原告先是支吾不清,后又前后矛盾。而且在法院期间,原告有用手拍徐某后脑勺的行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有“套路贷”嫌疑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归案后,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成某、陈某、王某、胡某共同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借贷,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五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遂判决如上。
法官说法: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的自愿、公平原则。承办法官提醒,如果在生活中遇到强迫交易之情形,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交易自由、权益和尊严,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