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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十二种情形

2022年03月24日14:26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刑法》中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款主要有第140条、第143条、第144条、第149条和第150条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符合以下12种情形,就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1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2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3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得的;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5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得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6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8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9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10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11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12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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