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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2022年03月24日14:5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注:根据江苏最新会议纪要等地方标准文件,及近三年(2015-2017)最新出台司法解释标准整理,共80余个罪名,文件依据已标注并附后,内容仅供参考。

  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含单位)(刑法第175条之一)【2】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含单位)(刑法第186条)【2】

  (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2】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1款)【2】

  (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犯罪数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犯罪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实施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犯罪行为,(二)(三)项数额标准一般按个人标准的二倍掌握。

  五、信用证诈骗罪(含单位)(刑法第195条)【2】

  (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二)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数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第197条)【2】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2】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实施保险诈骗犯罪行为,上述数额标准一般按个人标准的五倍掌握。

  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含单位)(刑法第205条)【2】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虚开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3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虚开税款数额25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1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2】

  (一)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4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十、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2】

  (一)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被害人轻伤的;

  2.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10次以上或者强迫10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十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2】

  (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2】

  (一)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

  2.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4.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条)【1】【9】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重伤4人,负事故全都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3.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30万)以上的。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血液酒精浓度超过0.2mg/ml)、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其他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上述1、3、4、5情形,又逃逸的;

  2.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3.死亡6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80万元(6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三)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注:根据2011年江苏省公检法《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2011]135号,两档数额标准应分别为45万、80万,但江苏2017最新量刑细则确仍为30万、60万)

  十四、盗窃案罪(刑法第264条)【1】

  (一)盗窃价值2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1-8)为50%),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价值5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价值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9)为50%),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未遂,以数额巨大“5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以珍贵文物为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盗窃馆藏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件同一级文物可以视为一件高一级文物;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特殊情形:(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9)入户盗窃的或携带凶器盗窃的。

  十五、抢劫罪(刑法第263条)【1】

  (一)犯抢劫罪,抢劫一次的,或者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80%)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抢劫3次或者抢劫数额巨大(5万元)的;

  5.抢劫致人重伤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1.抢劫致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2.在抢劫过程中故意杀害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

  3.具有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外的两种以上加重处罚情节,或者抢劫次数特别多、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的。

  (四)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抗拒抓捕而杀害被害人,且被告人无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

  十六、诈骗罪(刑法第266条)【1】【14】

  (一)诈骗价值6000元(电信诈骗3000元)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诈骗价值6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80%),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诈骗价值5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80%),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6万元”(电信诈骗3万元)的财物为目标的,应予立案追诉。

  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0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10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般诈骗特殊情形:(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电信诈骗特殊情形:(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十七、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1】

  (一)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2年内敲诈勒索达3次,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骗价值人民币6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7)为80%),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敲诈勒索价值人民币4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7)为80%),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特殊情形:(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八、抢夺罪(刑法第267条)【1】

  (一)抢夺价值人民币1500元为“数额较大”(特殊情形为50%)或者2年内3次抢夺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抢夺骗价值人民币4万元为“数额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或者致人重伤、自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抢夺价值人民币3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特殊情形(3-10)为50%),或者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特殊情形:(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10)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十九、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1】【4】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数额达到6000元的。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的。

  3.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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