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男,1971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籍贯邢台市桥西区,无业,捕前住邢台市桥西区。2018年6月15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义江,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公诉刑诉〔201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曹某在被告人冯某的家中醉酒后,冯某将曹扶到卧室床上,将其身上的衣服、胸罩及内裤脱掉,又将自己的衣服脱光,而后抚摸其胸部对其进行猥亵并用手机给曹拍摄裸照及不雅视频。被告人冯某于2018年6月15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以胁迫手段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冯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悔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是在被害人醉酒前提下,出于对被害人保护将之搀扶家中,没有对被害人采取强制手段,事后及时送走被害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害人之前与被告人关系不正常,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0日晚饭及之后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曹某共处,次日凌晨2时许因被害人曹某醉酒,被告人冯某将曹扶至其家中卧室床上,后将曹衣服脱光,抚摸曹身体,并用手机拍摄裸照及视频。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曹某2018年5月11日19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其被网友在邢台市桥西区轮胎厂家属院的网友家中强奸。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冯某为犯罪嫌疑人,2018年6月15日立案侦查,当日上午冯某在其家中被抓获。
2、被告人冯某在公安机关供述,2018年4月份,其通过微信认识了曹某,二人有时打电话有时见面聊天。5月9日曹某向其要了其家里的钥匙,说第二天来其家玩。第二天下午曹来到其家里等其,其下班后带着曹和两个朋友在饭店吃饭,其和曹都喝了酒,饭后其和曹一起回到其家中,曹要了一瓶白酒喝,说今天就要喝多呢,其阻止,后曹某下楼,其见她喝多了就在后面追,在小区门口曹某趴在地上,其过去扶不起来,就用曹手机打了110报警电话、120急救电话,医生检查后说没有什么事就是喝多了。其和派出所的民警将曹扶到旁边门市的棚子下边让她在那里坐着酒醒,次日凌晨三点左右,曹醒后说跟其回家,其扶着她回到其家中。曹在楼下吐了一身,其把她放到其睡觉的床上,将她的外套脱掉只剩下胸罩和内裤。后其和曹躺在一起,摸她的胸部,并把她的胸罩和内裤脱掉,把自己的衣服也脱光,然后拿手机给曹拍了几张裸照,其又趴在她身上录了一段视频,后躺在床上和她一起睡觉了。早上五六点曹醒后,其和她一起到楼下,她让其这段时间先不要和她联系,等她回家看看要是没有事情再联系其。双方把微信、电话记录都删除了。在此之前,两人就姘靠了,在其家中发生过性关系。
3、被害人曹某的陈述,2018年4月20日左右,冯某通过微信和其认识。2018年5月9日下午,冯给其打电话让其去他单位找他,聊了一会天其起身要走,冯说他明天休息,让其去他家里,其问他敢不敢把他家钥匙给其,冯就把钥匙给了其,其准备走时,冯将其推到墙边亲了其两口,其将冯推开。次日下午其下班回家后,对其丈夫说晚上和两个朋友吃饭,七八点就回来。然后骑车去了冯某家等冯,后其跟着冯以及冯的两个朋友在外面吃了饭。当晚九点左右吃完饭后,其和冯到了冯家中拿包要走,冯不让其走,开始对其动手动脚,多次脱其衣服,冯将其压到卧室床上,将其衣服、胸罩、内裤脱掉,用手摸其胸部和生殖器,冯的生殖器往其生殖器里插了两下,其扭动身体将他推开,并起身穿衣服,这时其丈夫打电话过来,其告诉丈夫马上回家。在其下楼时,冯称如果其回去就不让其家里好过,其又回到冯家中。冯一会儿让其给他点烟,一会儿又让其给他拿冰糕,就是不让其走。之后其又两次接到丈夫电话,其对丈夫说电动车坏了,其丈夫让其朋友接电话,其称朋友没在,其丈夫问其是不是和一个男的在一起,其承认说是,其丈夫说不用回家了,明天民政局离婚吧,就把电话挂了。其听到这话就急了,在冯家客厅看到一瓶白酒,拿起来就喝结果被呛到,冯拿过去也喝了两口并告诉其酒应怎样喝,其拿过去又喝了两口后将酒放到其包里,从桌上拿了他家钥匙就下楼到小房推了电动车要走,冯下楼将其电动车推倒,其又拿起酒瓶喝了口酒,然后将车子扶起来,冯说喝多了就不要回去了并将其电动车钥匙拔了,其说晚上必须回去,拿着酒边喝边往小区门口走,接着就醉倒了。等其醒来已经是第二天早上,其发现和冯躺在他家的床上,身上没有穿衣服。
曹某另陈述,当晚四个人吃饭喝酒到晚上9点半左右,吃完饭其去冯某家里拿包,但冯不让其走。冯拿出一瓶白酒,他先喝了一口,让我也喝,两个人对着酒瓶就喝起来,其就喝多了,印象中其喝完就拿着冯家小屋钥匙下楼推车,他不让其推又把其拽到楼上。后来其就不知道怎么回事了,早上5点多其睡醒后发现两人躺在一张床上,身上都没有穿衣服。其起来找衣服穿,他也醒了,其拿着他家的钥匙下楼,他跟着其下来了,其推出电动车就走了。到家里后。其把身上的衣服都洗了,还洗了个澡,然后就去上班了。曹某称当晚其给丈夫打电话说其喝多了,在朋友家住,丈夫把电话挂了。其不清楚为什么其手机凌晨零时55分报警情况。其早上起来发现没穿衣服,觉得是被强奸了。
4、辨认笔录,被害人曹某通过照片指认冯某为作案人。
5、证人石某证言,2018年5月10日晚11时许,因其妻子曹某给其打电话称晚上不回家,与曹发生争吵,其声称要离婚。次日早上,曹通过微信表示不和其离婚。到了下午4点多,曹下班到家后,其问曹头天晚上去干什么了,曹称头天晚上,她的一个男网友打电话约她吃饭,吃饭时一共四人,还有男网友的两个朋友。吃完饭后又去唱歌,然后又去了男网友家。之后她从男网友家出来推车子要走,男网友从楼上下来,让她把一瓶白酒喝了再走,然后她和男网友把酒喝了,她就不省人事了。等她醒来时发现光着身子躺在男网友家的床上,她赶紧穿上衣服回家了,她说她是被逼的,男网友告诉她是黑社会,她怕其和孩子受伤害,后来其就带着曹找那个男网友,在他家楼下报了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的情况。
7、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手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及制作光盘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冯某被抓获后,通过对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进行检查,发现在手机相册中有被害人曹某的裸照三张及不雅视频一段,公安机关将此制作成光盘。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与被害人曹某共处过程中,趁曹醉酒之机,对被害人裸体进行抚摸、拍照,该事实被告人予以供认,被害人的多次陈述存在不同,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综合分析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被告人在被害人醉酒无意识情况下,以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方法猥亵妇女,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存在一定时期的自愿交往,被告人此次犯罪无强制暴力行为,主观恶性不大,且当庭自愿认罪,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巩子兵
人民陪审员任兰
人民陪审员崔赫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灿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