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花开
万物复苏
又到了适合野外踏青的季节
但是春季风多、风大、风干
踏青时须注意野外用火安全
否则极易导致严重后果。
野外用火引发火灾危害有多大?
先来看看这个案例!
一支烟=9000元+7个月徒刑
2018年3月26日,被告人刘某与其女婿孔某在本村南山责任田里整理田地时,因吸烟引燃荒草,火势蔓延烧毁村民苏某德、苏某明、苏某兴等人田地里的树木,造成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48亩,其中公益林16亩,商品林32亩,烧死烧毁侧柏、黑杨、花椒等林木2032株。
平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另外,分别赔偿苏某德、苏某明、苏某兴经济损失4000元、3000元、2000元。
消防提醒:
“春季天干物燥极易发生火灾事故,广大群众一定注意千万不要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烧荒,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在上述地址因过失引发火灾的行为,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造成严重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有一种罪,叫失火罪
失火罪 :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导致死亡3人以上;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