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原告王某驾驶超标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己受伤和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除了依据事故责任划分取得赔偿,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动车生产企业承担产品不合格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电动车最高车速大于25km/h、整车质量大于55kg,超出了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的限额,属于“机动车范畴中的两轮摩托车”,但生产企业在产品说明书以及销售过程中均以“电动车”的名义进行宣传。
相对电动自行车而言,两轮摩托车的驾驶难度和危险性更大,因此法律规定驾驶两轮摩托车必须取得驾驶证,而对驾驶电动自行车却没有该方面的要求。
法院认为,生产企业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使得涉案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本案所涉电动车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即产品缺陷,该产品缺陷与原告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院判决生产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含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逐步蔓延,这类车辆及其生产企业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关保险,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使用电动车时,要认真注意所驾驶电动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驶前取得相应的驾驶资质,并遵守有关交通法规,安全参与交通。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