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高速路上违法停车
扣分罚款事小
人身安全事大
近日,东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高速公路违章行政处罚案件,依法支持了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严厉打击了交通违规违章现象,维护了道路交通秩序。
2020年7月3日,刘某驾驶大型普通营运客车沿G10高速公路由东宁市向牡丹江市方向行驶,中途刘某在应急车道上停车并打开车门让乘客下车,该行为被高速公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摄记录。刘某行至绥芬河高速公路收费站口时,绥芬河交警大队将其拦截,并对原告刘某作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
7月16日,刘某向绥芬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刘某的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在绥芬河交警队管辖范围内,24日,绥芬河交警大队告知刘某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日,牡丹江市公路巡警大队认定刘某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适用简易程序对刘某作出罚款200,驾驶证记12分行政处罚决定。
刘某称自己在应急车道上停车,是因车内乘客于某称其父亲病重,强烈要求下车返回附近家中,应属于紧急情况,对公路巡警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故向东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案法官了解案情后,依法审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不得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原告刘某称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是紧急避险,并且提供了案外人于某、赵某等人的询问笔录,但案外人于某、赵某等人系原告刘某事后向交警部门自行提供的“证人”,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认定原告刘某构成紧急避险。公路巡警大队通过高速公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认定原告刘某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对原告刘某作出2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交通法规记心中,人身安全在手中。高速公路上车辆行驶速度非常快,驾驶员的反应时间短,后车驾驶人发现前方静止车辆时往往来不及采取措施,极易导致交通事故。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每位乘客的人身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