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阴法院通过一起因电动车故障引发的侵权案例,告诉你电动车故障引发的损害侵权,你如何主张权利。
01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的一天,李红驾驶电动车出门,突然前轮抱死,她反应不及,连车带人摔倒在地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3天,出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花费医疗费用共计1.2万余元。事故当天,李红家人拨打售后电话,电动车销售店的维修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检查电动车,后将电动车拉回店中进行维修,更换了前轮刹车片,并将原装刹车片作为废品处理。
事故发生后,李红多次找生产者、销售者协商理赔事宜,并在未达成理赔的情况下,坚持让销售者张良为其出具盖有店名印章的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李红自2018年7月20日在张良店内购买一辆活动促销处理车,2019年8月拨打售后电话,前轮故障,维修工更换刹车片”。
在多次协商未果后,李红一纸诉状将销售者张良起诉至法院,要求张良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4万余元。
销售者张良辩论意见
1.李红所诉主体不适格,本案为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依法应由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其仅是销售产品,不存在过错也不存在过失;
2.李红的损害后果与被告无因果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损害事实的发生,也不能证实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故李红要求其承担责任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
3.李红主张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
综上,要求法院依法驳回李红的全部诉讼请求。
02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张良为原告李红出具的证明载明“前轮故障不走”应视为被告认可其销售的电动车存在缺陷导致原告损伤。原告已经完成涉案产品存在缺陷导致其受伤的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原告受伤不排除第三人侵权或原告操作不当造成的,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和其出具的证明相矛盾,故不予采信。最终认定销售的电动车存在危及人身的不合理危险,即产品存在缺陷。李红提起诉讼的时间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支持了原告李红的诉讼请求。
03
法官说法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不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赔偿后,实际赔偿者有权向实际侵权者追偿。
产品缺陷直接关系到财产和人身的安全,法官在此提醒销售者应注意以下几点:一、产品最好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不要购买“三无产品”;二、如果产品有相关说明书的,请阅读说明书后再使用,尤其对于说明书中的注意事项,请仔细阅读,这些往往是厂方设计的免责事项;三、如果发生了产品质量事故,请冷静,注意保留证据,如本案中,李红在事故发生后坚持让销售者张良为其出具书面证明,来证实自己购买车辆及车辆发生故障等情况,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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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