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电动车产业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把电动车当成代步工具。与此同时,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也呈日益上升的趋势,那么三轮电动车行驶上路是否需要购买交强险,如果不购买交强险会产生什么后果?江南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二轮电动车追尾三轮电动车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2日,杨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跟在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吴某后面,同方向行驶过程中发生了碰撞,杨某车毁人伤,事故发生后,杨某住院治疗了46天。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而杨某的工作也因住院治疗耽误,一气之下把吴某告上法庭,要吴某赔偿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9万余元。
吴某则认为自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同样属于电池驱动装置车辆,不能在公安机关部门登记上牌,不能购买交强险,所以自己的车属于非机动车,按事故责任划分,只承担杨某损失总额的20%,其余部分应该由杨某自行负担。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吴某驾驶的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对电动自行车的规定,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5km/h,整车质量不得超过55kg。只有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才能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故该案中“电动车”名为电动车,实际应属于机动车范畴。
关于该案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该院在2021年1月27日去函广西保险业协会,调查吴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是否需购买交强险,2月8日,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回函该院该案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购买交强险。而吴某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按照双方过错承担责任。
杨某驾驶非机动车未与前方及相邻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其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中作用较大过错严重,吴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其交通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交通违法行为在事故形成中作用较小过错较轻,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并无不当,该院对此予以采信,并作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根据当事人过错对事故的作用力大小,该院酌定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杨某承担70%责任,吴某承担事故30%责任。
故判决吴某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56593元,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77730元。合计赔偿杨某13万余元。
法官提醒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机动车上路就必须办理号牌并持有相应驾驶证。很多电动三轮车驾驶员既未取得相应驾驶证件,也没有给电动三轮车上牌,更别提为电动三轮车购买交强险。这就意味着,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自身还是对方都得不到保险保障,所以在购买电动车之前,应当及时了解自己购买的款式是否需要购买交强险。
行车上路要注意安全,为了避免追尾事故而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不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要与前车保持一定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