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
应承担赔偿的责任人却“失联”
只能联系上其妻子
那么她是否需要承担此赔偿呢?
2020年,张某雇佣李某驾驶其所有的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组行驶至村庄路口时,不幸与老王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老王受伤,经交警支队认定老王和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后,老王将张某、李某和
涉案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系张某雇佣的司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李某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张某承担,除去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以及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应赔偿的数额,共135596.84元。
但案件转入执行程序后
张某却“失联”了
只联系上张某的妻子
因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
张某和其妻子系夫妻关系
涉案的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组
系夫妻共同财产
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增加家庭财富
因此交通事故侵权之债
认定为张某夫妻的共同债务
执行法官向张某妻子
讲解有关法律条款后
张某妻子代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老王终于拿到执行款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纠纷,因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为法定之债,如饲养动物、物件损害等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法定之债,在区分债务承担时,实践中法院会注重审查配偶一方是否分享收益,即该侵权行为是否与家庭利益有关,若非为了家庭利益且事实上家庭也未获益的,比如打伤别人需进行赔偿、侵犯他人名誉权进行赔偿等,则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