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部分受害人为尽快获得赔偿款项,往往会与肇事者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赔偿后双方再无任何权利义务。近日,徐州铜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双方当事人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两年后,受害人以新的标准诉至法院,要求肇事方赔偿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调解协议并未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为尽快获取赔偿
双方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
2018年9月,马某驾驶重型普通货车与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陈某多处骨折,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近7万元。经交警大队认定,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与马某签订赔偿协议,并由陈某出具承诺书,载明已收到马某住院治疗费、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费、康复费等共计4万元,其余损失与马某无关。
为尽快获取赔偿,陈某与案涉车辆的保险公司签订赔偿协议,约定在陈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8万元人身、财产损失中,保险公司承担70%的责任,本协议履行完毕后,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其他任何一方提出增加赔付及其他要求。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支付陈某全部赔偿款。
2021年7月,陈某因行内固定取出术二次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近1万元。出院后,陈某再以新的赔偿标准诉至法院,变更诉请要求马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15万余元。
法院审理
赔偿协议合法、合理
无权再次要求赔偿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也是一项以道德为核心而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
陈某作为成年人,在其第一次住院治疗结束后对自己的医疗费花费及治疗情况均有全面、客观的了解,此时与被告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在协议中对于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维修费等均予以考虑,且陈某以承诺书的形式声明后续治疗费、二次手术费等合计4万元,由马某赔偿,不再提出其他要求。现陈某二次住院后再以新的赔偿标准重新起诉要求赔偿,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即使参照后续鉴定的各项情形,受害人可获得赔偿数额与实际赔偿差价数额为2万余元,但陈某考虑被告赔偿的效率、成本等情形选择一次性赔偿的方式,作出一定的让步,并未达到显示公平的程度。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
据主审法官张衡介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各类机动车普及率逐年攀升,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亦不断增加。一旦出现事故,为了尽早摆脱矛盾纠纷的困扰,以及更快地实现自身利益,权衡利弊后, 当事人往往选择以和解的方式来化解纠纷,但在协议签订或履行后,也时常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况。
当事人往往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原赔偿协议,从而主张更多的赔偿。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签订赔偿协议的时间点、治疗情况、伤情变化、身体康复状况及伤残等级误差等,只有在一次性赔偿协议确定的数额与实际损失数额存在较大出入时,才可能推翻一次性赔偿协议,否则会认定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承诺,遵守协议书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