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互相搭乘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好意搭乘的过程中,发生车祸,如何认定责任?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及“好意同乘”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0**1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谢某是同事关系。2020年2月,原告王某免费搭乘被告谢某的车辆,在行驶至一路口时,与聂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聂某、王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聂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谢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王某造成各项经济损失18.3万余元。王某遂要求谢某、聂某赔偿其损失。
0**2法院审理**
被告谢某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规定,且未按照规定速度行驶,存在过错。在谢某与王某的好意同乘行为中,事故发生并非被告谢某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可以减轻被告谢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聂某承担50%责任,谢某承担事故的30%责任。
0**3法官提醒**
我国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定,就是要弘扬助人为乐、善意施惠的中华传统美德,倡导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好意同乘可以减轻好意人的赔偿责任,但是作为驾驶员的好意人,一经允许他人搭乘车辆,要注意安全义务,将同乘人安全送至目的地,以降低自身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