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矿泉水瓶引发的交通事故”:“无责”不等于“免赔”

2022年03月25日11:0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个矿泉水瓶,经A车碾压弹起,碰到B车后被撞开,随后砸坏C车挡风玻璃,成功完成 “三级跳”,所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2022年2月15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11日17时,正是晚高峰时段。姚某驾车行驶在温州市瓯海区西山西路,突然车轮压到了路面上的一个矿泉水瓶,矿泉水瓶弹起砸到了倪某的车前保险杠,高高弹飞后砸到了黄某的车前挡风玻璃,造成挡风玻璃碎裂,机盖受损。

  这起矿泉水瓶连环弹飞砸车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姚某、倪某和黄某均无责任。

  黄某郁闷了,大家都没责任,那么自己车的挡风玻璃损失谁承担?此后,黄某将姚某、倪某及其两车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瓯海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车辆财产损失共计8813元。

  判决结果

  瓯海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黄某损失共计7033元,判决姚某、倪某两车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各赔偿2000元,姚某赔偿1233元,倪某赔偿900元,黄某自己承担900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目前这四项限额分别为:(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公平原则?

  侵权责任中的公平原则,是民法意义上的公平原则的下位概念,也称为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虽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删除了《侵权责任法》原有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规定,改为了“依照法律的规定”,限缩了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但社会生活本身具有复杂性,个案千差万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适用公平原则裁量案件也有存在的客观必要。

  二、无责为何还要赔偿?

  “无责”并不意味着“免赔”。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意外事故,三方均无责,仅是指在事故中不负责任,但这并不能免除各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系交通意外事故,三方均无责任,这属于特殊的责任形式,而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常态,三方但对引起事件的发生仍存在因果关系。《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对于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不负责任,但是基于公平原则,当事人仍需分担赔偿责任。鉴于此,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由事故三方对两家保险公司在赔付后不足部分3033元予以分摊。即由姚某赔偿1233元、倪某补偿900元,黄某自行承担900元。

  三、交强险应当在20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还是在无责任的100元限额内予以赔偿?

  首先,从交强险的性质、功能上分析,交强险是法定险、强制险、责任险,具有公益性和为第三人利益性。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和立法目的看,更加强调交强险的基本保障功能,更重视交强险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论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同时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再者,本案系交通意外事故,三方均无责任,这属于特殊的责任形式,而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常态。对于本案原、被告无责任的情形,若保险公司仅在无责任的范围内承担100元的赔偿责任,而无责任的被保险人却要承担大部分损失,难谓公平。

  基于法律设定交强险制度系出于强制保险之防损避灾和社会保障之功能,两家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即两家保险公司各赔偿2000元。

  四、乱扔瓶子的人和道路管理部门是否要承担责任?

  将矿泉水瓶随意扔在马路上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也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扔瓶子的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在各方均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扔瓶子的人成为了主要的责任人,应就本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但实际上扔瓶子的行为和最后意外的发生之间也存在高度偶然性,此处考虑实际情况,适当适用公平原则。但据原告透露,已尝试寻找未果。倘若今后能找到此人,本案相关当事人有权在各自承担的责任范围向其提起追偿。

  依照《公路法》,公路局作为公路管理机构,负有对公路进行养护并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的职责。如能证明这个矿泉水瓶长时间遗留在路面上没有打扫清理,道路管理部门也是有一定责任的,但如果矿泉水瓶扔下来的时间不长,刚好是上一个清理时间已过,下一个清理时间未到的空窗期,那么道路管理部门一般是无责的。

  五、生活中还有哪些公平原则的适用?

  1.紧急避险导致他人损害: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见义勇为导致自身损害: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3.义务帮工导致自身损害: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4.高空抛物导致他人损害: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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