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说出了车祸,但住院那么多次,可能老人家本来就身体不好。”发生交通事故后,面对王阿姨先后三次住院治疗的赔偿要求,保险公司却对其住院原因提出了质疑。
三次住院
都与车祸有关吗?
近日,南浔法院诉前调解了
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这天早上,王阿姨同往常一样送孙女上学,谁知过马路时,被拐弯没让直行的货车撞倒了。这一撞,孙女还好,王阿姨头部和肩部都受了伤,还因此住院治疗了二十多天。
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货车的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第一次治疗出院后,王阿姨老是感觉头晕,全身特别是双腿都没有力气,于是又先后两次住了院。经鉴定,王阿姨患上了器质性精神障碍(神经症样综合症),构成十级伤残。
于是,经过三次住院治疗的王阿姨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司机刘先生及车辆保险公司赔偿住院费等各项损失15万元。
法院接到诉讼材料后,送达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伤残情况没有异议,但认为王阿姨本身有高血压、脑部软化灶、脑萎缩等基础疾病,其后两次住院以治疗脑梗塞为主,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上存疑,要求法院进行司法鉴定。
诉前鉴定
在征求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组织双方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协商鉴定机构。
后经鉴定,王阿姨第二次住院期间,慢性硬膜下血肿与该案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是头部外伤与老年性脑萎缩共同作用所致,而第三次住院治疗与该案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则确实难以认定。
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王阿姨14万元。
法官说法
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赔偿责任应该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为限。被侵权人如存在自有疾病等特殊情形的,其用于治疗自有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失,应由被侵权人自行承担。
原告本身存在自有疾病的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时,如要正确区分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产生的医疗费用与治疗自有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往往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
本案中,承办法官依据司法鉴定结论在主持调解时将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的医疗费用予以扣除,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最终促成调解并顺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