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碰撞的交通事故你见过吗?
被迫紧急刹车致老人重伤
责任由谁来担?
近日,吴兴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车辆无碰撞的交通事故纠纷案。
案件回顾
2020年大年初七,80岁的潘爷爷跟随儿子潘某驾车出门,行至某立交桥时,一辆轿车(程某驾驶)从右侧匝道向主路快速变更车道,迫使行驶在主路车道内的重型普通半挂车(张某驾驶)也往左紧急变更车道。行驶在货车左侧的潘某情急之下采取紧急制动措施避让,坐在后排未系安全带的潘爷爷瞬间向前冲去,当场昏迷。
当时场面虽然极度惊险,但因三车并未碰撞,路面交通依旧正常。
惊魂甫定后,潘某立马带潘爷爷前往医院,经医院检查,昏迷的潘爷爷情况并不乐观。
后经医学鉴定,潘爷爷因此次交通事故致原发性脑干损伤、神经源性休克、颈椎骨折、继发性癫痫、弥漫性轴索损失等;并将潘爷爷颅脑损伤后呈持续植物生存状态的伤残评定为一级,今后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
见父亲伤势如此严重,潘某立马补报警寻求帮助,事故当时的另外两位驾驶员也被找到。但由于事故中三方车辆未碰撞,因此无法查清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交警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后各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潘某代理潘爷爷将程某、张某及其所在物流公司、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潘爷爷各项损失共计128.8万元。
法院审理
吴兴法院审理认为,虽交警部门未对本起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事发路段采取紧急制动避让措施与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往左侧变更车道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具有的高度可能性,故其因果关系法院予以确认。
另外,程某、张某在未尽注意观察义务的情形下变更车道影响了本车道内其他机动车辆的正常行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无法查清本次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难以确定程某、张某的责任大小,法院依法推定被告程某、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但是,潘爷爷作为原告乘坐机动车未按规定系安全带,在机动车快速行驶状态下紧急制动时扩大了损害的发生,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因张某系被告湖州某物流公司的雇员且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依法应由物流公司根据张某所负事故责任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原告潘爷爷、被告程某、被告湖州某物流公司各按20%、40%、40%的比例承担事故责任。同时,根据已经查明的相关事实,法院核定潘爷爷损失为90万余元。被告程某、被告湖州某物流公司应赔偿款项由各自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当高速行驶的汽车发生碰撞或遇到意外紧急制动时,将产生巨大的惯性力,使驾驶人及乘客与车内的方向盘、挡风玻璃、座椅靠背、车门等物体发生碰撞,极易造成对驾乘人员的伤害,甚至将驾乘者抛离座位或抛出车外。
法官再次提醒大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认真遵守交通规则,切勿随意变道。同时,乘坐机动车一定要养成上车系好安全带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