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近日,上塘法庭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徐某龙之子徐某与被告胡某为多年好友,几人相约餐馆小聚,把酒言欢过后,胡某又组织去KTV唱歌,期间徐某向胡某借用摩托车外出接人,胡某碍于情面,在明知徐某喝了酒的情况下仅口头提醒其注意安全,仍将钥匙给了徐某。徐某接人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现原告以胡某为车辆出借者为由将其诉诸法院。
法院认为:
聚会共同饮酒者彼此之间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可避免或降低侵害风险的发生。若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必要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胡某明知徐某已醉酒,未尽安全照顾义务,督促徐某休息,还组织唱歌,并且将摩托车借徐某使用,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由胡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难免遇到朋友借车,当你发现驾驶人没有驾驶资格或者存在饮酒等有碍安全驾驶的情况时,请果断向借车人说“不”,既保障了朋友的安全,又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