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因事故被甩车外身亡,能否认定为第三者?

2022年03月25日13:36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2015年初春的一天晚上,深圳的张某与朋友小聚结束后打车回家,当车辆通过路口的时候,与右侧方向车辆发生碰撞,巨大的撞击致使坐在副驾驶座位、未系安全带的张某被甩出车外,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交警认定该起事故中出租车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车辆负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之后,张某家属一纸诉状将包括出租车与出租车保险公司在内的共计六名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0余万元。

  庭审中,出租车的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某乘坐在出租车内,因为事故的外力而被甩出车外,张某应当属于出租车的车上人员,因此保险公司只在商业车上人员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10000元。出租车公司则认为,张某被甩出车外,其性质已经不能认定为车上人员,而应当认定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指向的第三者,事发出租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意见,判决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公司拿到判决后提出上诉;该案经过二审后,上诉人出租车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上级法院的支持。

  【律师说法】

  针对本案的判决,深圳电台先锋898新闻频率记者采访了上海旭灿(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交通广播《交通事故咨询热线》栏目常年嘉宾、知名律师菅峰。菅律师认为,交强险的赔偿前提是被保险车辆与“第三者”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中明确了,第三者是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在本案中,张某与事故车辆分离的唯一原因是两车相撞而产生的作用力,而非张某自己的意志离开车内;虽然其置于车外有第三者的外观表象,但是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被甩出车外后又遭再次碾压或碰撞的情况下,其不属于该出租车相对应的第三者。

  汽车作为高速运载工具,不管对于车外的第三者还是车内人员都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司机与乘客都应当遵守交规谨慎驾驶、系上安全带。在机动车数量激增的当下,只有司机、乘客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营造出文明、安全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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