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学界或司法实践中并未明确网约代驾行为的概念。笔者认为,所谓网约代驾行为,是指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或有代驾需求的其他相关利益人出于某种原因(如醉酒或酒店服务或帮忙等)不宜驾驶机动车,通过电子通讯工具或互联网与代驾运营商或代驾公司达成协议,要求将自己(含自己允许的同乘人员)或车辆送达目的地,后由车辆所有人或实际网约者支付一定费用的行为。
目前市场中通过网络平台预约代驾服务的汽车专业服务公司和相关APP软件也越来越多,其形式包含以下几种:(1)应聘为专业汽车服务公司提供代驾服务。由专业汽车服务公司通过网络向社会发布,如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通过网约软件注册成为代驾司机。如滴滴代驾、e代驾等。
笔者认为,无论代驾者系通过应聘专业汽车服务公司亦或是注册APP软件成为代驾人,从事代驾行业,其与网约者之间建立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是汽车服务公司或者网约APP软件的开发公司(以下均简称代驾经营公司),那么在代驾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致损行为,网约者和代驾经营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划分?责任如何承担?
笔者认为,网约代驾行为致损应分两种情形,即对内致损与对外致损。所谓对内致损,系指网约者和代驾人之间因代驾人的行为造成网约者或经其允许搭乘人员的人身损害和物损;所谓对外致损,系指代驾人在履行代驾义务的过程中导致第三人人身和财物受损。那么如何来认定责任主体?
第一,网约代驾行为的对内致损。该种情形属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典型事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赋予了受害者选择权。
一方面,受害者可根据双方协议的约定和合同法的规定向代驾经营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受害者可根据侵权责任法向代驾经营主体追究侵权责任,因代驾人受雇于代驾公司,若受害者能够证明代驾者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可以将代驾人一并列为被告,其法律依据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二,网约代驾行为的对外致损。因代驾者的不当操作或过错行为导致第三人人身受损或财物受损的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只能提起侵权之诉。对该类案件,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网约代驾行为中,**代驾人与代驾经营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代驾人履行代驾行为可视为履行职务行为,故代驾经营公司和代驾人作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均可以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应对代驾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代驾经营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之规定向代驾人追偿;**而受害人只有能够证明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车辆所有人才能成为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
本案中,网约代驾行为的致损类型属对内致损,应由代驾公司先行承担赔偿义务。若肇事代驾司机存在重大过错,代驾公司可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相关规定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