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苏女士被方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方某系酒后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苏女士无责任。于是,苏女士向方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保险公司以方某属于酒后驾车,保险公司可以免赔为由拒绝赔偿。请问,保险公司能否以这样的理由拒绝苏女士的赔偿请求?
【解析】苏女士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根据2012年12月2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司法解释打破了以前保险公司对“醉驾”、“毒驾”、“无证驾驶”等几种铁打的免责条款。对于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伤害的,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保险公司的赔偿并不涉及“财产损失”。因为考虑到交强险所承担的基本保障功能等因素,该规则的适用仅限于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对于财产损失则不适用,即保险公司只对上述几种违法情形造成的人身损害先行赔偿,而对财产损失则可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