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寻甸首例传播性病罪案件。被告人张丽(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2015年6月份,被告人张丽(化名)被寻甸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艾滋病患者。自2015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丽到寻甸进行卖淫活动,先后与多名不知名男子进行性交易。2018年11月2日1时许,被告人张丽与嫖客以人民币300元的嫖资在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丽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丽因特定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了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张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丽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