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法律案例 > 刑事案例 >

嫌网速太慢烧毁电信光交箱,岑溪一男子获刑七年!

2022年03月28日10:0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6月2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蓝某因在岑溪市某网咖上网时感觉网速太差,萌生破坏电信设备的想法。尔后,其开车经过岑溪市岑城镇工农路市政府路口时,用打火机点燃随身携带的纸巾将该路口处的一个电信光交箱烧毁,造成岑溪市人民政府、岑溪市人民医院及附近居民用户共3937户通讯中断28至50小时。经鉴定,该电信光交箱及箱内光缆、尾纤总价值1981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蓝某的作案工具打火机1个。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蓝某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且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在“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判处。综合案件其他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蓝某不服,上诉至梧州中院。

  梧州中院审理认为

  蓝某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蓝某的行为造成3937户通讯中断28至50小时,属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在“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予以量刑。

  梧州中院对岑溪法院判决予以维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事案例知识排行榜
刑事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