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赤水法院依法
以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判处马某、邹某、张某三人
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4日20时许
被告人马某、邹某、张某三人
在明知“木槐”属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
赤水河流域全面禁渔情况下
携带网兜、手电筒等工具
在两河口镇马鹿村的天然水域内
非法捕获
野生青蛙32只、鱼类36尾
经专业部门鉴定
涉案的32只青蛙学名“合江棘蛙”
属两栖纲无尾目蛙科物种
具有重要生态
科学和社会价值的
陆生野生动物(“三有”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马某、邹某、张某三人
违反狩猎法规
在禁猎区、禁猎期
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
同时三名被告人
还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在禁渔区、禁渔期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鉴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主动缴纳罚金3000元
生态修复费用10213.5元
赤水法院综合考虑
三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
对野生动物保护破坏程度等
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规定,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2)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保护动物。
请注意啦
这些动物虽然不是珍稀动物
但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狩猎它们也会触犯刑法
麻雀,中国最常见、分布最广的鸟类,亚种分化极多,广布于中国全境,也广布于欧亚大陆。
青蛙,其种群广泛分布在中国的平原、丘陵、山地,其中农田里常见的蛙类有黑斑蛙、泽蛙、金线蛙。
华南兔,也称短耳兔;俗称野兔、草兔,是体型较小的一种野兔,一般体长35~43cm,尾长7~9cm。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部分名单:
兽类88种
刺猬、狼、沙狐、貉、鼬、白鼬、黄鼬、猪獾、果子狸、野猪、狍、驯鹿、草兔、飞鼠、松鼠、花鼠、豪猪、小竹鼠、社鼠等。
鸟类707种
红喉潜鸟、黑喉潜鸟、黑脚信天翁、白鹭、秃鹳、鸿雁、雪雁、鹌鹑、雉鸡、小田鸡、雪鸽、普通翠鸟、太平鸟、八哥、喜鹊等。
两栖类291种
版纳鱼螈、中国小鲵、东方蝾螈、华西蟾蜍、中国树蟾、云南小狭口蛙、花姬娃、黑龙江林蛙、版纳蛙、海蛙、竹叶蛙等。
爬行类395种
乌龟、中华花龟、四眼斑龟、砂鳖、蝎虎、中国壁虎、长棘蜥、中国石龙子、青脊蛇、绿脊蛇等。
昆虫类120属所有种和另外110种
江西叉突襀、广西瘤蝓、田鳖、中华旌蛉、中华两栖甲、龟瓢虫、井冈小翅蛾、燕凤蝶、古田钉突食虫虻、中国突眼蝇、双齿多刺蚁、中华蜜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