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因资金链断裂,被告人饶某某作为江西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无能力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拖欠36名工人工资共58万余元,其中拖欠系饶某某亲属的工人工资38万元左右,其他工人工资20万元左右。之后,被告人饶某某一直逃匿于外地。
2018年1月8日,东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告人饶某某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被告人饶某某在有能力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将公司所得租金70万余元的绝大部分用来偿还其私人债务或挪作他用。
被告人饶某某在被法院拘传到案后,除系其亲属的工人表示放弃索要工资外,其他19名工人得到饶某某家属代为支付的工资181183元。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有能力支付仍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