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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一个有“判”头的案件警示感拉满

2022年03月28日10:25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牢守法律底线、诚信经营才是经营正道

  一时侥幸可能自食恶果

  下面这一被告人咎“油”自取

  因贩卖劣质柴油被判刑

  随着油价的升温,有人看到了不一样的“商机”,为了获取尽可能多的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日前,我院依法审结一起以白油冒充车用柴油进行销售的销售伪劣产品案。2020年6月,林某某伙同他人成立燃料油经营部,多次购入白油,后将白油调和后多次以“车用柴油”的名义向他人销售共计77余吨,销售金额约32万元。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公安机关在其公司堆放的油罐中查扣了151余吨尚未销售的“车用柴油”。经检测,该批“车用柴油”硫化物超标,系不合格产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结伙他人销售不合格柴油,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

  非正规渠道的柴油虽然便宜,但可能参杂其他物质,不仅会增加油耗,也容易造成机器设备故障,形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柴油属于易燃品,在无安全措施的条件下售卖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生产者、销售者万万不能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广大消费者应依照法律法规从正规渠道购买成品油,不能贪图便宜,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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