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看来,“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理所当然。这不,长江边那个茅山村,“过江龙”在天色渐暗时撒网捕鱼,收获颇丰。
第二天清晨,曙光渐露,五十余斤肥美鲜鱼虽进了渔网,“过江龙”最终也落了法网!
近日,黄冈市蕲春法院**环境资源合议庭**
快审快结一起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
来看看具体案情吧
01“黑夜魅影”现江边
“不舍昼夜”把鱼收
2021年7月20日19时,
当地“捕鱼能手”叶某
带着三张渔网来到
彭思镇茅山村长江大闸边缘
眼见四下无人
便趁着夜色
开始了“专业捞作”
02见财起意失本性
法网恢恢疏不漏
次日清晨,叶某在收网过程中
被执法民警现场查获
叶某捕鱼地点**属于禁捕区域**
其使用的渔网**也属于**
农业部通告**规定的禁用渔具**
人、鱼俱获
在充足的证据面前
叶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03环境资源共维护
非法捕捞不可行
水产品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环境资源,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黄冈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自2020年7月5日零时起
在长江黄冈段实行
为期10年的全面禁捕
叶某明知是禁渔期
还铤而走险捕捞水产品
其行为不仅造成了鱼类资源的损失
更破坏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属于违法行为
3月8日,蕲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叶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扣押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对受损的鱼类资源进行修复,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依法予以支持。
禁渔期是长江流域休养生息、鱼类繁殖生长的最好时间。唯有尊重自然规律,一方水土才能养好一方人!为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切莫乱撒渔网,落入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