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他人非法开采金矿,利用不敢报警的心理进行敲诈钱财,以为“黑吃黑”盗窃团伙不敢声张,却不料难逃法网。日前,伊州区人民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对陈某、沈某、刘某三人依法宣判。
【案件回顾】
2020年年底,陈甲得到大南湖金矿有人非法开采金矿的消息后,拉上沈乙和刘丙,想着半道入个伙发个财,入伙不成也能讹上一笔,怎么算都是个一本万利的生意。没成想到了大南湖一看,盗矿团伙也才刚开始挖矿,跟原本想象中矿石成山的景象大相径庭,入伙发财的算计就此破灭,转而以报警相威胁敲竹杠,开口就要二十万。奈何盗窃团伙亦是青黄不接,又担心东窗事发,好话说尽才劝得陈甲同意接受两万的“跑路费”就此了事。因刘丙拒不接受分赃,沈乙又着急交房租,陈甲非常讲“哥们义气”,自己抽了1000元后将剩余的19000元交给沈乙应急。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没过几日警察找上门来,陈甲、沈乙、刘丙三人落网,落网后陈甲、沈乙第一时间退还了赃款。2022年3月3日,伊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陈甲、沈乙、刘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陈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沈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刘丙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故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均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三人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所以对三人决定适用缓刑。目前,三名被告人均已接受社区矫正。
【法官提醒】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虽然非法采矿的盗矿团伙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但陈甲等三人欲以“黑吃黑”的方式,坐享其成,同样难逃法律制裁。
在此,法官提示广大群众,面对人民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警民联手,群防群治,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处理,为了一己之私,以违法犯罪行为应对违法犯罪行为不可取,妄想黑吃黑,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