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 1.当事人基本情况
何某某,男,邕宁区人,生于1979年,初中文化。
· 2.简要的案情
2017年左右,被告人何某某基于个人爱好,在网上购买射钉枪和射钉弹、钢珠、握把、瞄准镜、固定器等配件一批,在南宁市某出租房内,通过网上观看射钉枪改造视频自行组装枪支,改装成功后,自行多次试射。2020年12月9日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办案民警在被告人何某某位于南宁市邕宁区家中卧室内搜查出枪管一支、消音器一根、瞄准器包装盒、枪支配件及工具16件、钢珠1620粒、托把一个、快递包装纸、瞄准器电池、枪身一支、射钉弹557发。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何某某非法制造的枪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3.争议焦点
何某某通过网上购买射钉枪和射钉弹等配件改造、组装成的枪支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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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情况
邕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相应证据,被告人何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邕宁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且使用枪支射击多次,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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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邕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何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罪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何某某的枪管一支、消音器一根、瞄准器包装盒一个、迷彩布一卷、枪支配件及工具十六件、钢珠一千六百二十粒、射钉弹五百五十七发、托把一个、快递包装纸一张、瞄准器电池十粒、枪身一支,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三、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何某某的VIVO 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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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透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枪支有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财产安全,给社会治安留下极大隐患。
本案中何某某为方便打猎,未经许可,在网上购买射钉枪和射钉弹、钢珠、握把、瞄准镜、固定器等配件,通过网上观看射钉枪改造视频自行组装枪支,却不知这样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主要归咎于其对“枪支”定义不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如果行为人非法制造影视戏剧用的道具枪等娱乐性物品,则不宜以制造枪支罪论处。本案中,何某某制造的枪支,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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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一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