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艾某、孜某在田地浇水,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并宰杀33只塔里木兔。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认定,33只塔里木兔的价值为13200元。
法院判决
塔里木兔被列入《国家保护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法院认为,被告人孜某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塔里木兔,数量达33只,属情节严重,依法判决被告人孜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明确: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属于“情节严重”(附表中塔里木兔情节严重标准为20只、特别严重标准为40只)。
被告人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食用野生动物,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隐患。
动物保护小知识:
塔里木兔又叫南疆兔、莎车兔。体型较小,毛色较浅,耳朵较大,耳尖部呈黑色,是它与雪兔最明显的区别。整体毛色与栖息环境非常接近;听觉器官非常发达,耳长达10厘米,超过其他兔类。现存数量大约在20万只左右,是塔里木盆地的特有物种,也是塔里木古陆块的残存种类。
塔里木兔是典型的荒漠地带物种,栖息在塔里木盆地海拔900-1200米的河流和罗布泊附近,以及沿河两岸的胡杨和红柳林中、盆地中央的塔克拉玛干沙漠四周的半沙漠草原和塔里木河河水泛滥地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