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出售,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近日,赤水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现判决已生效。
一
五人商量“买卖”手机号码 建立联络群明分工
被告人谢某灵、刘某产生购买手机号码用以牟利的想法后,伙同被告人古某、王某从赵某雄手中购买手机卡及手机号码开展“拉新”“撸货”*“放码”*活动,并建立联系**群,明确分工**。
其中,被告人谢某灵负责联系被告人赵某雄购买电话号码、提供猫池、手机等,与被告人王某豪进行“拉新”“撸货”;
被告人刘某负责在网上发布广告寻找买家,并对违法所得进行保管、分配,并与被告人古某一同向被告人钟某峰、朱某兰进行“放码”。
(拉新:购买他人手机号码注册淘宝、京东 APP 等账号领取新人代金券。撸货:用代金券领取商品。放码:买卖电话号码及注册验证码)
二
两人利用提供服务之便 私自售卖手机号码
2020 年 3 月至 7 月间,被告人赵某雄利用其电信公司代理商的便利,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多开手机卡,用 43 人公民信息办理手机卡的电话号码 110 余张,并通过工号权限改号方式贩卖 1100 多个手机号码给被告人谢某灵等人进行注册 APP“拉新”“放码”业务,违法所得人民币约 3 万元。
2020 年 7 月,赵某雄退出后,被告人王某豪推荐赵某钱到赤水市某电信营业厅工作。
2020 年 7 月至 2021 年 5 月间,被告人赵某钱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手机卡数量 400余张,涉及公民 110 余人,并通过工号权限对每张手机卡进行改号操作,该案中,赵某钱共计贩卖 33000 多个手机号码,违法所得人民币 6 万余元。
三
两人线上“买”卡 中间商赚差价
2020 年 5 月,被告人朱某兰从被告人刘某、古某(后加入)处购买约 2100 多个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注册好微信号后予以贩卖,违法所得人民币 8万余元。
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5 月间,被告人钟某峰从刘某、古某处购买手机号码及验证码 18000 多个予以贩卖,违法所得人民币 8 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谢某灵、刘某、赵某钱、赵某雄、古某、王某豪、钟某峰、朱某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人赵某钱、赵某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谢某灵、刘某、赵某钱、赵某雄、古某、王某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灵、刘某、赵某钱、赵某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古某、王某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结合被告人赵某雄、古某、王某豪的犯罪事实及危害后果和从宽处罚情节后,依法判决:
01
被告人谢某灵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02
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03
被告人赵某钱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04
被告人赵某雄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05
被告人古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06
被告人王某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07
被告人钟某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08
被告人朱某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09
依法追缴被告人谢某灵违法所得人民币 2 万元(已退缴)、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2 万元、赵某钱违法所得人民币 6 万元、赵某雄违法所得人民币 3 万元(已退缴)、古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1.5万元、王某豪违法所得人民币 1.5 万元、钟某峰违法所得人民币 8万元、朱某兰违法所得人民币 8 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0
公安机关冻结的 3012.53 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