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选择不谨慎,独自两行泪。近日,海门法院对一起非法集资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唐某、毛某犯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案情:
2017年间,唐某、毛某等人多次商议以企业发展需要投资的名义进行集资。此后,为虚构自己的实力,被告人唐某谎称自己在香港汇丰银行任职,骗取江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的信任,进而以合作向香港汇丰银行争取贷款为由,诱骗彭某与其签订虚假的合作协议书,约定唐某占有该公司51%的股份。
2018年3月,唐某等人在海门市注册设立海门市道同实业有限公司。唐某、毛某等人明知该公司未取得向社会融资资质,即安排“小陈”带领所谓的“业务员团队”以道同公司的名义,在海门市区街道各社区、市场周边发放虚构道同公司及唐某个人经济实力的宣传单,使用由唐某统一购买的十余张非实名制电话卡打电话邀约被害人投资。同月下旬至5月16日期间,以道同公司名义,年息24%的高额回报为诱饵,虚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用途,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到期还本、每月付息的形式,骗取黄某等22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26550元。
2018年3月下旬,唐某、毛某等人至江西省九江市设立海门道同公司九江分公司。同年4月至6月9日期间,唐某等人及组建的“营销团队”使用与海门道同公司同样的方式集资,骗取陈某等18人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70650元。
唐某等人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将投资款私分。资金链断裂后,各被告人及“业务团队”人员先后逃离海门市、九江市。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回报”、“快致富”的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不要轻信非国家正规的投资理财和高额返利的欺骗性宣传,不应购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理财产品。同时,要增强维权意识,发现受骗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出现问题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法官再次提醒:投资需擦亮双眼,小心掉入高额回报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