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因为2元车费,抢抓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并砸打驾驶员。渠县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树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据悉,这是今年1月8日“两高一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后,四川首例此类案件。
今年1月16日12时40分左右,李树东乘坐载有20余名乘客的5路公交车。车行至川林坝公交站停车等红绿灯时,驾驶员提醒准备下车的乘客投币下车。李树东要求先开车门后投币,因此与驾驶员发生争执。驾驶员拒绝其无理要求后继续前行,当公交车行至一左转弯时,李树东探过驾驶室护栏抓拉公交车方向盘,致使公交车大幅度晃动。车内乘客劝告李树东不听,驾驶员挥手制止李树东,李树东松手后捡起旁边的车载对讲机砸向驾驶员。驾驶员见情况紧急,立即靠边停车,乘客报警。
审查起诉期间,李树东表示愿意认罪认罚,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其从宽处罚,采纳了检方的量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李树东当庭表示不上诉,3月24日该判决生效。
该案公诉人告诉记者,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类似该案这种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若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行为人将面临十年以上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