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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误入传销逃跑时将人刺死 法院:正当防卫不起诉

2022年03月28日13:15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 2019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盛春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盛春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盛春平系山东省莱州市人,在网上结识传销人员郭丽。

  2018年7月30日,郭丽以谈恋爱为名将盛春平骗至杭州市桐庐县,根据以“天津天狮”名义活动的传销组织安排,郭丽等人接站后将盛春平诱至传销窝点。

  盛春平进入室内先在客厅休息,郭丽、唐国强、成某某等传销人员多次欲将其骗入卧室,意图通过采取“洗脑”、恐吓、体罚、殴打等“抖新人”措施威逼其加入传销组织,盛春平发觉情况异常予以拒绝。后在多次口头请求离开被拒并遭唐国强等人逼近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警告,同时提出愿交付随身携带的钱财以求离开,但仍遭拒绝。

  之后,事先躲藏的传销人员邓移法、郭传江、刘于浈等人也先后来到客厅。成某某等人陆续向盛春平逼近,盛春平被逼后退,当成某某上前意图夺刀时,盛春平持刀挥刺,划伤成某某右手腕及左颈,刺中成某某的左侧胸部,致心脏破裂,盛春平丢弃随身行李趁乱逃离现场。

  当日,传销人员将成某某送医院治疗。同年8月4日,成某某出院后,未遵医嘱继续进行康复治疗。8月11日,成某某在传销窝点突发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成某某系左胸部遭受锐器刺戳作用致心脏破裂,在愈合过程中继续出血,最终引起心包填塞而死亡。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春平案发时身处封闭的空间,人身自由和安全正在遭受众多不法传销人员侵害。为逃离现场,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人身侵害,其被迫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挥刺传销人员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盛春平不起诉。

  正当防卫行为如何认定

  首先,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事实发生,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其次,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只有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并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威胁,具有紧迫性,此时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第三,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此时就要分清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其他防卫事项:防卫挑拨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仍然认定为不法侵害,承担相应的后果;

  相互斗殴,即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

  但是,在斗殴结束后,若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不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即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第四,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或是紧急避险。也可以是对侵害人所带协助其伤害的对象实施。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但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

  在现实中,当侵害事实发生时,受害人无法及时向警方或者第三方求助,即使向第三方求助,其犯罪行为已然发生,此时,我国法律赋予了受害人正当防卫的权利,这对于打击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个人的手段维护了自身的安全。

  但是,作为防卫人应该切实注意,只有在维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才可实施防卫手段,同时,若对方放弃施加侵害,防卫人应该通过报警或者向其他人求助来打击犯罪,切不可因防卫过当给自己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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