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再审申请人朱某根与被申请人朱某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被申请人朱某光恶意逾期提交证据,妨害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对朱某光开出5万元罚款。该案是该院对违反举证规则,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开出的首张惩戒罚单。
案件经过
2016年11月11日,朱某光以2013年8月27日和2014年4月11日向朱某根转账共计200万元为由,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朱某根于2015年5月20日向其出具的房屋买卖的《承诺书》合法有效。诉讼过程中,朱某根以双方以房抵债的债务基础是2014年4月朱某光按朱某根的要求转账给某200万元,朱某根认为既然查不到朱某光向陈某的转账记录,那么朱某根向朱某光负债200万元的事实也不存在,朱某根与朱某光的以房抵债《承诺书》亦为无效,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出反诉。在2018年4月2日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二审审理过程中,朱某光才提交了2014年4月14日向陈某转款200万元的转账凭证,并据此改变原一审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法官审理
朱某光在第二次二审审理过程中才提交其于2014年4月14日给陈某转账200万元的转账凭证,延期举证明显,且未向法庭说明延期举证的理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再审开庭审理时称,延期提交该证据的原因是朱某光银行卡太多,当时没有找到。该理由明显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作出对朱某光罚款50000元的决定。
法官释法
逾期举证为何要被罚?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拖延举证屡见不鲜。部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视而不见,对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置之不理,举证非常“任性”。有些当事人甚至恶意逾期举证,在庭审中突然提交,以达到拖长审理周期或“证据突袭”的目的。恶意逾期举证,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民事诉讼法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