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明确禁止盗掘古墓葬,即使未盗掘到任何财物,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掘古墓案件,被告人陈某、丁某、瞿某等三人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五千元至八千元。
2017年底,被告人丁某听说宜兴山区某地隐藏一座古墓,墓穴内很可能有“宝贝”,便把消息分享给了朋友陈某和瞿某,三人都很是心动,多次进山“寻宝”。陈某是个文物收藏爱好者,对墓穴设置、文物等颇有研究,再加上墓穴年代久远,覆土已经变薄,经过勘探,竟真的让他们找到了一个古墓葬。2017年11月,三人连续两晚对古墓进行盗掘,陈某、丁某使用铁锹打洞,瞿某负责搬土,成功打开墓室,窃得墓内青釉瓷碗三件、青铜镜一件、青铜弩机一件。后经南京博物院鉴定,被掘的砖室墓形制完整、规模较大,为典型的六朝墓葬,对六朝时期江南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等研究具有较高价值。被盗的青釉瓷碗三件年代均为西晋,青铜镜年代为东汉,青铜弩机年代为西晋,属于珍贵文物。
2017年12月,附近村民发现盗掘痕迹后报警。公安部门立即立案侦查,并确定了犯罪嫌疑人。2018年3月9日,公安机关抓获瞿某,并在其协助下抓获了被告人陈某、丁某。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丁某、瞿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综合三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法官提醒,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文物保护、影响文明文化传承,受到法律严厉打击。在此,也提醒广大读者,不要受虚构的网络文学影响和误导,发现此类犯罪行为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以实际行动保护文物古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