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邹某某等恶势力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聚众斗殴一案依法得到判处。
案情简要
邹某某、刘某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通过长期开设“地下嗨吧”、“移动嗨吧”等方式容留他人吸毒,并获得非法经济利益,多次实施以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并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且存在提供毒品给他人吸食、赌博等违法行为,逐步形成以邹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团伙,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自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列出详细补查清单,引导公安调查取证,完善案件证据链条。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邹某某等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聚众斗殴移送审查起诉。
法院判决
邹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邹某乙犯容留他人吸毒、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邹某丙犯容留他人吸毒、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舒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罪恶昭昭终有期,邹某某等恶势力最终受到了法律严惩。该案件的成功办理,揭露了恶势力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以及打击惩处恶势力犯罪的重大意义,有力遏制了恶势力团伙的嚣张气焰,提升了群众的安全感,维护了社会治安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文:市检察院 柏建涛、文一凡 图:网络)
在毒品犯罪的道路上
可不仅仅只有走私、贩卖毒品才是犯罪
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
则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