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处刑时留有余地,是指鉴于量刑证据存有疑点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某一从轻情节,基于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的死刑政策,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而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者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决定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一、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
某一量刑情节如果认定,将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当认定该情节的证据存有疑点时(即无法认定该情节),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以上观点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得到明确规定:“……,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实践中也不乏因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而在处刑时留有余地的的案例,如曾经被媒体报道的广东省中山市的首例死刑限制减刑案。
该起案件中,被告人杀两人还碎尸但是未判死刑立即执行。根据该案主审法官解释,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结伙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害人宋某浪系李某某一人打击致死,李某某有无参与动手勒死被害人赵某磊,并肢解尸体的证据存疑,未能达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证据要求。
二、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某一从轻情节
某一从轻情节如果存在,将对被告人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当有证据表明该情节可能存在时(即不能排除该情节存在的可能),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以上观点在《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8)得到明确规定,“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司法实践中,因为有证据表明某一从轻情节可能存在(即不能排除某一从轻情节存在的可能),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例常见于走私毒品犯罪案件中。在这类案件中,因为有证据表明被告人可能是受他人指使走私毒品(即不能排除被告人受他人指使走私毒品的可能),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由上文可以得到结论,对于案情极其严重的死刑案件,在定罪不存在疑问的情况下,发现影响量刑的证据的疑点或者发现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某一从轻情节,是实现让死刑案件处刑时留有余地,让被告人免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有效途径。
西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