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网帖援引公开的河南许昌鄢陵县委原书记谢连章受贿案的判决书,梳理了曾给谢“送礼”的数十名官员的款项金额来源、职位变动及现状,“发现现在有人高升,有的仍在原地踏步,这些资金大多数为公款,有的是干部行贿后拿到单位找会计报销”。湖南纪委官员陆群指出,原则上下级官员向上级送礼,都应追究党纪或刑事责任,但现实中也存在反腐机关有时为顺利破案,对主动交待行贿者从轻、甚至免予处理。
记者调查亦证实,曾先后18次向谢送礼13 .5万元的杨某,在谢“推荐和同意下”先任县政协副主席兼财政局局,后转任副县长。谢落马后,杨某反进入县委常委班子。先后5次向谢送礼6 .1万元和5000元购物卡的陈某,2014年由环保局长改任漯河市政府秘书长,并于2015年12月参加公开活动--早在2014年12月9日,河南省驻马店市中院即对谢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当然,“行贿官员大多还在位”的并非孤案。如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刘志远受贿案中所涉及的29名行贿人员,无一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有被追究刑责的,亦往往是少数,或者重点对象。按说,“行贿”与 “受贿”是腐败这根绳上拴着的两只蚂蚱。一方是权力的变质与寻租,一方则是不法分子的“围猎”与诱惑。在权力未受到有效制约,寻租十分任性的情况下,行贿者固然有些迫不得己,但更多的则系主动攀附。尤其是地方“一把手”行贿,无非是求得升迁重用。实际上,这些人行贿不择手段,甚至为官员量身打造礼品。从某一个程度上,行贿比贪污更可恶,更应受到处罚
目前,之所以存在“行贿官员大多还在位”的反常现象,固然有反腐“宽严相济”和维护一方稳定的现实考量。一些典型案例显示,行贿“涉及的干部太多了,如果全部撤免,县里就瘫痪了,没人干活”。当然,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受贿案依然倚重证人证供的现实背景下,一些行贿者被免除处罚实属无奈之举。
但问题在于,一则所谓的重大立功表现的裁量权失之过宽。二则依法所免除的仅仅是刑事处罚,并非包括党纪行政处罚,更不可能反“官升一级”。鄢陵县行贿者仍在高升,无疑是对反腐“零容忍”的极大讽刺,亦是对行贿犯罪的宽纵。想想看,当一些仍可安享行贿得来的官位,对其本人来说无异于一种鼓励,对他人亦是不良暗示,可能催生更多的腐败犯罪,不利于源头治理。
既然行贿犯罪既是滋生其他违法犯罪的温床(因行贿而向下属索贿),更是受贿犯罪的始作俑者。所以,对行贿犯罪必须严惩。即使有检举揭发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免予刑事追究,亦当予以党纪政纪处罚,剥夺其行贿的非法所得,包括因此得来的官职待遇。反腐既是一场系统战,就必须实施全方位,零容忍的整治方式。杜绝“网开一面”的选择性执法,破除“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唯有让行贿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方能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蔓延之势态,营造清廉的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