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网络媒体报道,广西地区、安徽合肥等地,传销活动极其猖獗,受害人因涉入传销组织导致妻离子散亦或是自杀身亡的消息已是屡见不鲜。传销活动系违法犯罪行为,与当前我国国内新兴的直销行业有着本质的区别。直销业与传销活动在一定情况下,有着类似的行为,但直销绝对不等于传销,阅读本文要分清楚传销与直销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修七》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由《刑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传销与直销的区别,传销核心是发展人员骗取财物,例如资本运作等;直销核心是销售,可能在运行过程中也要发展一定的人员数量,但其有着商务部的直销许可,并且个人所得利润完全取决于你的销售业绩,例如无限极公司。这是与传销本质的区别。区分了传销与直销,笔者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予以解读:
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活动常常伴随着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即组织或从事假借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常见的主要是假借商品销售、投资返利、资本运作、虚构国外工程建设融资等名义,发展人员数量,进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广西北部湾地区传销活动多半借“资本运作”骗取财物,前些时日,公安机关成功捣毁了该地区一个传销组织。
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行为,更不能认定为本罪。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由司法机关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危害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本罪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年满16周岁)。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 年6 月18 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该行为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一般情况下,组织者、领导者的行为动机、目的都是积极追求骗取财物。对于过失以及一般参与者,不应按照本罪科处刑罚。
组织、领导传销罪,危害性不容小觑,不但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及经济市场秩序,而且往往造成被骗入传销组织的受害人妻离子散,今日刚看到一则新闻,某地五男一女因涉入传销组织被骗,造成六人自杀的悲剧。在社会生活以及交往过程中,我们要遇到问题冷静思考,天上永远不会掉馅饼,珍惜家庭、珍惜爱人、珍惜人生,切勿因贪图恶念的萌生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且行且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