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还是反驳对于普通的老百姓来说是肯定搞不明白的,包括一些初学法学的法律专业生也不一样能完全清楚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与反驳的区别。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常常会把反诉和反驳混为一谈。今天,本文从法学理论上来探讨他们的区别。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被告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护其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常见的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有权提起反诉。
所谓反诉,是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英美法上称为反请求。我国反诉的概念是指在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案件裁判之前,被告为了抵消或部分抵消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诉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反诉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人提起的诉讼。如果是被告人对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将原告与他人一起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不是反诉。(2)被告人提出反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必须与本诉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3)反诉必须在诉讼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前提出,在诉讼开始前或裁判作出后,无所谓与本诉相对的反诉。(4)反诉必须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被告人在其他法院起诉,无所谓本诉反诉。
何谓反驳?反驳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全部否定或者部分否定。反驳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是被告在诉讼中经常采用的防御手段。其目的虽然也在于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实现,但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也就是一种言辞上辩驳,其会因原告撤诉而丧失其存在的意义,而反诉是被告通过发动进攻来进行防御。
区分反诉与反驳的关键就在于被告提出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这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方面:
一、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反诉当事人的地位具有双重性,即一旦本诉的被告提出反诉,本诉当事人的地位就发生变化。本诉的原告变成了反诉的被告,而本诉的被告变成了反诉的原告。而反驳则不会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无论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还是原告反驳被告的主张,均不使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
二、反诉与反驳提出的要求不同。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在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另外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诉讼请求,形成了一个新的诉。而反驳则是被告在原告提出主张的基础上列举事实或理由,否定原告提出的理由和事实,拒绝接受原告的诉讼要求,但这种反驳不会提出新的诉讼主张,不会向本诉的原告主张权利。
三、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反诉不是每个案件都适用,其适用前提是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互相牵连,又各自独立,除此之外,不能适用反诉。而反驳适用一切案件,不论双方的诉讼请求要求是什么,也不论案件的性质,都适用反驳。
四、法律后果不同。反诉因为是新的诉讼请求,因此,一旦反诉成立并且反诉者胜诉,本诉的原告一定要承担责任;即使是本诉的原告撤诉,也不影响法院对反诉的审理,也不影响本诉的原告承担责任。有时,被告反诉请求的数额超过原告本诉请求的数额,而又获得法院支持时,本诉原告最终甚至要反过来向本诉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给付义务。而反驳的当事人如果成功,作为被告来说,只是免去自己的责任,而不能使原告反向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