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1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中政委﹝2014﹞5号文,下称“5号文件”),目的是杜绝社会反映强烈的“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减刑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等现象。此后,全国各地开启了保外就医复查程序。
那么,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条件有哪些?出现哪些情形又会被收监?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257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康律解读
1.获得相关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就一定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了吗?
非也。虽然依据上述法条规定,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拥有监外执行的决定权,但人民检察院对监外执行拥有监督权。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可以书面意见的形式发函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2.通过非法手段暂予监外执行的,被查出来后如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目前有许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减刑、假释以及保外就医等决定权“捞钱”,如果一旦被发现,不仅监外执行人本人要收监,监外执行期间刑期也不计入执行刑期,为此收受贿赂的司法工作人员可能会被以“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追究刑事责任。
3.监外执行(专指保外就医)应遵守哪些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4.监外执行期间能否外出经商?
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不允许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外出经商问题的通知》([88]高检会[研]字第11号、公通字[1990]67号),明确表示: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允许离开所在住地域外出经商。被准许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因生活确有困难和谋生需要的,在不影响对其实行监督考察的情况下,经执行机关批准,可以在居住地自谋生计,家在农村的,可以就地从事一些农副业和小商品生产。
5.高血压、糖尿病等能否保外就医?
病残鉴定作为保外就医的硬性指标,是罪犯最想“打通”的环节。为此,中纪委“5号文件”第1条第4点特别指出,虽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但经诊断在短期内不致危及生命的,或者不积极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安排的治疗的,或者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一律不得保外就医。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必须从严把握严重疾病范围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