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庄家任先生后开始赌球,并在不长的时间内欠下30万元赌债,为了讨债,任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近日,北京市一中院据此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债主任先生的起诉,并且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审理。郑先生虽然不用还钱了,但或将面临行政处罚。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此债必须是合法之债,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在我国,赌博不但有违公序良俗,也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在民法上,赌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债务人欠下的是赌资,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系用于赌博,那基于这些赌债性质产生的借条、欠条皆归无效,这种借款、欠款关系也不受法律支持和保护。郑先生不用偿还债主30万元,正是法律对非法之债说不的应有之义。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说起来简单,但要证明一笔债务系“赌债”实非易事,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一些民事“官司”,虽然披着借条、欠条的合法外衣,却行追索非法赌债之实的原因。在形式要素完备、合法的借条、欠条面前,对方要证明其是赌债不能“口说无凭”,而需证据说话,因为“谁主张谁举证”,这也是决定“官司”输赢结局的关键环节。一审法院判决任先生胜诉,正是由于其未能提供赌债证据,而因其在二审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遂导致判决结果的大逆转。这说明,法庭上凭证据说话,案件事实就是证据事实,证据事实决定案件性质。只有提供充分证据,才能揭穿赌债的漂亮合法外衣,还其非法面目。
郑先生虽然不用归还赌债,但其参赌违法行为难逃法律处罚。目前,法院已经将此案中涉嫌赌博违法犯罪的线索移送给了公安机关,郑先生将面临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如果涉嫌犯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还将面临“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罚;而已涉嫌赌博犯罪的庄家更不能置身事外,因为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过艰难诉讼,郑先生打赢了“官司”,赌博之债虽免,赌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仍难逃,这警示人们必须远离赌博之害。同时也引起我们反思,在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理念下,一些赌债之所以堂而皇之进入法院诉讼渠道企图“洗白”,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凸显法院利用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取证不容或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