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村民周继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村民周继坤等五人作为嫌疑人被抓。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已决定宣告五人无罪。但后来因为被害人周继鼎以服毒自杀这种极端方式抗议,阜阳市中院倍感舆论压力,重新复议该案后,在案件基本事实、证据都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却改判五人有罪。
1996年8月,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发生一起命案,村民周继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村民周继坤等五人作为嫌疑人被抓。由于证人当庭翻供等,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已决定宣告五人无罪。但后来因为被害人周继鼎以服毒自杀这种极端方式抗议,阜阳市中院倍感舆论压力,重新复议该案后,在案件基本事实、证据都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却改判五人有罪。
从无罪判决逆转为有罪且死刑结果的判决,让世人清楚看到了司法的另类腐败现象,无不让每个有良知的法律人甚至大众都感到惊恐。
司法一旦失去底线,最后的人身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就失去。以至于连身为国家主席的刘少奇都无法手拿“宪法”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说不定哪一天这样的从天而降牢狱之灾的悲剧就落到了自己的身上。
作为从业二十几年律师的我,深深感到中国的刑事审判长期以来一直陷入重口供而轻程序甚至轻证据的阴霾。
本来我一旦看到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被告人无罪的案例时,我是无比的兴奋。不是因为被告人可能性逃避罪责,而是为的是司法审判的进步。可是周继坤案前后让人大跌眼镜,这使我想到了司法审判除政治审判外的另一层审判“舆论审判”,进而联想到2000多年前,舆论审判的典型代表“耶稣被审判”。
公元33年4月发生在耶路撒冷那场对耶稣的审判,是日后影响力波及全球的案件。耶稣被审判的时代背景发生在罗马暴政时期。
耶稣三十三岁左右,他在各地传教,称天国近了,应当悔改;信的人就必得救、有永生,不信者将被定罪,因为他不信神独生子的名。他抨击犹太教的当权者,反对墨守成规的犹太教。强调尽心尽力爱神,其次要爱人如己。指出法利赛人的的假冒伪善,称赞寡妇的真奉献。他医病赶鬼,吸引许多人跟从,其行为遭犹太教上层宗教人士的嫉恨。在逾越节前夕,耶稣被门徒犹大出卖。但他不抵抗,叫门徒彼得收刀入鞘,宣告“凡动刀的必死于刀下”因而很快地被捕,后经审判以“犹太人的王”所谓的虚妄之罪状被判极刑,接着耶稣被鞭打,头上被带上荆棘冠冕,下午三点,耶稣残忍地被钉死于十字架,审判当时,天地昏暗。
根据《圣经》的记载,彼拉多经过对耶稣问话之后,认为耶稣没有像法利赛人说的叛国罪,他认为耶稣无罪。“彼拉多对祭司长和众人说,我查不出这人有甚么罪来”,法利赛人根本不想放过耶稣,他们便极力叫喊:把他钉十字架,钉十字架!彼拉多为了妥协,有意用强盗来交换耶稣,但这些人宁肯放过强盗也根本不想放过耶稣,要致其死地而后快,他们大声地进行催逼:“他们喊着说,除掉他,除掉他,钉他在十字架上。”人数越来越多,场面失去控制,彼拉多怕要生乱,就拿水在众人面前洗手,说:“流这义人的血,罪不在我……”众人都回答说,“他的血归到我们,和我们的子孙身上。”
彼拉本来不打算处死耶稣,但他却害怕众意难违,因此他在民众的一片喊杀声中,让人鞭打耶稣,最后将他钉死在十字架上。
耶稣被处死,基督教义认为是上帝的旨意,即籍着他的血来洗世人的罪,从而与上帝和好。从当时的现实情况来看,彼拉多是从防止人们闹事的治安角度类似我们现在的维稳角度来作出死刑判决的。可以说是舆论审判直接导致了耶稣的死亡。
而从法律角度来讲。首先,司法是不独立的,受到了大众舆论的干扰。总督彼拉多审问耶稣并审查案件后得出的结论是没有查出所谓的犯罪事实,他本来准备稍事惩戒(鞭打)即予释放,但在场的人一闹,他就判了十字架刑将耶稣处死。在这里司法独立荡然无存,完全成了舆论审判的工具。现今社会,有的个别案子,公安、检察、法院因为社会舆论的压力违心地作出逮捕、起诉、判决,有的当事人也看到了这一点,他们也利用欺骗大家的同情心而达到自己诉讼的目的,同时有的不公平的审判案件也因舆论的力量得以纠正。周继坤案从众口一词认为无罪到有罪,难道法官不是违法的吗?法官其实也不愿意这样。难道被害人周继鼎不是利用了大家的同情心进而形成了一个对审判有影响舆论的力量来达到自己致对方于死地的目的吗?如此舆论的审判实在让人觉得可怕!
而司法不能独立的原因在于审判的体制和结构。总督彼拉多担任法官,行政与司法合一。作为罗马最高行政官员,他首先要考虑社会治安问题,社会不稳定,人们一闹事,他的位置就不稳当,这样,他就会更多的从行政官员维持治安的需要来作出决定,而不是从个案公正性以及合法性的司法官员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耶稣被处死的是彼拉多无奈地接受了多数人的意见,尽管他明白耶稣无罪,他还是要投民众之所好,牺牲无辜者的生命。
相对于一般不懂法律的民众而言,法官更加熟悉法律程序、法律规则,民众会被蒙蔽,所以众意不可靠,民众不可能像法官那样懂法,因此民众作为旁观者在案件审理中不一定是被蒙蔽而认识错误,而常常是由于观念的非职业性带来的对法律事务的陌生,使得他们无法对案件作出法律上的正确判断。因此如果司法人员的意志被不懂法律、非法律专业人员的意志所左右,非因案件本身以及法律原因而造成的错案就几乎不可避免。国家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人类生存需要以正义作为维系的手段,因此国家的目的从一个方面来说就是追求正义,而司法被认为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能够确保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人民对一个国家还有没有信心的检测标尺,同时还是一个社会能否稳定的寒暑表,法官不能缺少对法律的信仰而屈从于权力者的干涉以及害怕所谓的“民愤”。
耶稣三十三岁左右,他在各地传教,称天国近了,应当悔改;信的人就必得救、有永生,不信者将被定罪,因为他不信神独生子的名。他抨击犹太教的当权者,反对墨守成规的犹太教。强调尽心尽力爱神,其次要爱人如己。指出法利赛人的的假冒伪善,称赞寡妇的真奉献。他医病赶鬼,吸引许多人跟从,其行为遭犹太教上层宗教人士的嫉恨。在逾越节前夕,耶稣被门徒犹大出卖。但他不抵抗,叫门徒彼得收刀入鞘,宣告“凡动刀的必死于刀下”因而很快地被捕,后经审判以“犹太人的王”所谓的虚妄之罪状被判极刑,接着耶稣被鞭打,头上被带上荆棘冠冕,下午三点,耶稣残忍地被钉死于十字架,审判当时,天地昏暗。
根据《圣经》的记载,彼拉多经过对耶稣问话之后,认为耶稣没有像法利赛人说的叛国罪,他认为耶稣无罪。“彼拉多对祭司长和众人说,我查不出这人有甚么罪来”,法利赛人根本不想放过耶稣,他们便极力叫喊:把他钉十字架,钉十字架!彼拉多为了妥协,有意用强盗来交换耶稣,但这些人宁肯放过强盗也根本不想放过耶稣,要致其死地而后快,他们大声地进行催逼:“他们喊着说,除掉他,除掉他,钉他在十字架上。”人数越来越多,场面失去控制,彼拉多怕要生乱,就拿水在众人面前洗手,说:“流这义人的血,罪不在我……”众人都回答说,“他的血归到我们,和我们的子孙身上。”
彼拉本来不打算处死耶稣,但他却害怕众意难违,因此他在民众的一片喊杀声中,让人鞭打耶稣,最后将他钉死在十字架上。
耶稣被处死,基督教义认为是上帝的旨意,即籍着他的血来洗世人的罪,从而与上帝和好。从当时的现实情况来看,彼拉多是从防止人们闹事的治安角度类似我们现在的维稳角度来作出死刑判决的。可以说是舆论审判直接导致了耶稣的死亡。
而从法律角度来讲。首先,司法是不独立的,受到了大众舆论的干扰。总督彼拉多审问耶稣并审查案件后得出的结论是没有查出所谓的犯罪事实,他本来准备稍事惩戒(鞭打)即予释放,但在场的人一闹,他就判了十字架刑将耶稣处死。在这里司法独立荡然无存,完全成了舆论审判的工具。现今社会,有的个别案子,公安、检察、法院因为社会舆论的压力违心地作出逮捕、起诉、判决,有的当事人也看到了这一点,他们也利用欺骗大家的同情心而达到自己诉讼的目的,同时有的不公平的审判案件也因舆论的力量得以纠正。周继坤案从众口一词认为无罪到有罪,难道法官不是违法的吗?法官其实也不愿意这样。难道被害人周继鼎不是利用了大家的同情心进而形成了一个对审判有影响舆论的力量来达到自己致对方于死地的目的吗?如此舆论的审判实在让人觉得可怕!
而司法不能独立的原因在于审判的体制和结构。总督彼拉多担任法官,行政与司法合一。作为罗马最高行政官员,他首先要考虑社会治安问题,社会不稳定,人们一闹事,他的位置就不稳当,这样,他就会更多的从行政官员维持治安的需要来作出决定,而不是从个案公正性以及合法性的司法官员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耶稣被处死的是彼拉多无奈地接受了多数人的意见,尽管他明白耶稣无罪,他还是要投民众之所好,牺牲无辜者的生命。
相对于一般不懂法律的民众而言,法官更加熟悉法律程序、法律规则,民众会被蒙蔽,所以众意不可靠,民众不可能像法官那样懂法,因此民众作为旁观者在案件审理中不一定是被蒙蔽而认识错误,而常常是由于观念的非职业性带来的对法律事务的陌生,使得他们无法对案件作出法律上的正确判断。因此如果司法人员的意志被不懂法律、非法律专业人员的意志所左右,非因案件本身以及法律原因而造成的错案就几乎不可避免。国家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人类生存需要以正义作为维系的手段,因此国家的目的从一个方面来说就是追求正义,而司法被认为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能够确保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人民对一个国家还有没有信心的检测标尺,同时还是一个社会能否稳定的寒暑表,法官不能缺少对法律的信仰而屈从于权力者的干涉以及害怕所谓的“民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