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自然人杜兵和上市公司红日药业之间的诉讼纠纷十分有趣,杜兵以获取的红日药业商务往来送礼的清单和不正当商业行为的文件向上市公司红日药业进行敲砸,上市公司竟然花费了300万元购买比特币转入杜兵的电子钱包,而其中红日药业前董事会秘书郑某,成为被敲诈的主要接触人。奇怪的是,受害人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也未报案;法院一审判处杜兵有罪,但由于比特币属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属于我国刑法保护的财产,所以原审被告人杜兵不服,请求改判上诉人杜兵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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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刑终851号,主要故事如下:
2014年底,杜兵利用翻墙软件在搜索引擎上发现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红日公司)商务往来送礼的清单和不正当商业行为的文件等内部资料,并全部下载至硬盘。2014年12月,被告人杜兵通过互联网找到红日公司董事会秘书郑某的邮箱,并用u88×××@mail.com邮箱向其发送邮件,以曝光红日公司上述信息为由索要钱财,该公司未理会,随后杜兵在天涯论坛发帖并附一张该公司商业往来费用清单的截图。
红日公司发现天涯论坛的帖子后,经研究决定,由郑某联系杜兵,称愿花30万元解决此事。杜兵提出需要300万元解决,并要求以比特币支付。红日公司经评估后,被迫同意被告人杜兵的要求。后杜兵通过邮件多次与郑某联系,并教郑某如何购买、支付比特币。红日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将人民币30万元存入其员工王某的银行账户,同年5月13日转账人民币2700500元至王某账户。郑某使用王某个人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花费2999981余元购买了2101.209个比特币并将其中的2099.7个比特币转入杜兵提供的纸钱包地址内,经“融币”后转入火币网杜兵A0949X@GMAIL.COM账号内。杜兵将该2099.7个比特币变卖提现至其建设银行卡(尾号3854)和农业银行卡(尾号9374)内,得款200余万元。(1个比特币在2017年最高时接近2万美元,如果这家伙不动的话,最高时套现可以拿到约2.6亿元人民币。)但杜兵左手拿到钱,右手就转而套现了。更让人啼笑皆非的是,上市公司花费300万元买入的比特币,杜兵转手卖出去时,仅剩200万元。
被告人杜兵将上述款项中的300612元用于支付购买位于本市天府新区的房屋首付款,其余款项用于购买宝马X5汽车(川A×××××)、存定期、归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等。法院判决被告人杜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资料显示,红日药业前董事会秘书为郑丹,2013年开始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7年6月辞去公司董秘职务后,继续担任公司董事和总经理职务。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红日药业是否存在送礼、不正当商业行为,目前还有待进一步结果。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红日药业营业收入分别为28.6亿元、33.5亿元、38.7亿元和33.7亿元,而销售费用分别高达15.8亿元、18亿元、17.17亿元和13.4亿元,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5%、54%、44%和40%,远高于一般的同行业医药上市公司平均水平水平。而2014年当年的销售费用竟然高达18亿元,红日药业在被敲诈时选择默不出声的购买比特币,受害人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也未报案,还是有些难言之隐吧!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兵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所适用的证据严重不足、认定事实之间不存在关联性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改判上诉人杜兵无罪。上诉人杜兵及其辩护人的上诉及辩护意见为:1.上诉人的口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上诉人在侦查阶段的口供极不稳定,其因担心登录外网被国安部门追责而将网上的其他事情予以杜撰。2.原判错误认定上诉人使用u88×××@mail.com邮箱与受害人联系,该邮箱发出的邮件均无上诉人签名,且公安部门未提交该邮箱发出邮件时登录电脑的IP地址,不能证实登录的电脑的IP地址为杜兵的电脑的IP地址及发出邮件电脑的IP地址为四川区域。3.无证据证实受害人向上诉人比特币账户上有过转账行为。4.上诉人主观上无敲诈勒索受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无威胁或要挟的行为,只是将红日公司的信息告知其董事会秘书,受害人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也未报案。5.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上诉人收到了受害人支付的300万元人民币的财物,比特币属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属于我国刑法保护的财产,并有相应的司法实践,且仅凭上诉人的供述和汽车、住房登记在杜兵名下就认定其将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于法无据。6.受害人不能对上诉人做任何指认,不能证明上诉人与其存在关联性。
**法院二审认为杜兵选取比特币作为支付对价方式的原因,其目的是更好地掩饰其犯罪行为,原审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