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对讯问过程可以进行录音或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讯问,应当录音或录像。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对讯问过程可以进行录音或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讯问,应当录音或录像。
毒品犯罪案件主要关注分号的后半段,分号的前半段是授权性规范,后半段是义务性规范,此时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是侦查机关的义务。我们办理的绝大多数毒品犯罪案件都是上死刑或无期徒刑线的,此时律师要关注是否对讯问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我办理过的云南、四川、黑龙江、辽宁、青岛,大多数案件讯问时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这个对我们办理毒品案件有什么影响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可以要求开庭前会议,在这个庭前会议中,律师可以要求对讯问录音或录像进行查找、观看、比对并核实。好多检察院的检察官都以同步录音录像不属于刑诉法第48条视听资料中的证据来对抗,这时,律师应如何解决?根据最高法院的批复,律师是可以复制录音录像的。
无论是2008年的大连会议纪要还是刑法第347条以及2012年刑事案件追诉标准(三)都规定了很多的明知,要证明是否构成死刑的犯罪,必须要从主观上挖出是否具有明知,那这时,在讯问的时候可能会用手段。无论是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还是证人证言笔录,从实质上讲,都属于传闻证据。也就是是说侦查机关在做笔录的时候,他们可以利用自己的笔或用电脑打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的时候用了自己的总结,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这个期间,因为没有律师在场,所以他们无法判决到底要不要在侦查机关的这个笔录上签字,在这种情况下,还必须要签字,所以会导致一个问题:在笔录中,可以不明知的情况下,也被记成明知了(知道或推定其知道),这就够了判重刑的标准,这就使得无罪的人入了罪,甚至入了重罪。这时,我们作为刑辩律师,一定要关注到底有无讯问时的录音录像,只有拿到录音或录像并与笔录进行核对,看笔录中记载的明知在录音或录像中记载的并不是这样,律师都可以从无罪或罪轻的角度进行辩护。
律师一看到罪重的案子,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想到有无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如果连这个都不考虑,就没有办法核实庭前笔录的真实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