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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死刑罪名彰显法治的进步

2022年03月29日13:20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法律伦理讲,生命的价值至高无上,“合法杀人”的死刑有悖文明理性,废除死刑是基于人类文明对生命的尊重。从更大方面说,废除死刑是顺应世界法治潮流,当今世界上仅有少数国家保留少量死刑。尽管在目前国情和国民意识基础下,我国要废除所有死刑尤其是贪婪犯罪死刑并不现实。

但是,秉持“少杀慎杀”刑事司法政策,立法逐步减少死刑尤其是财产类犯罪死刑,仍为必要。早在1998年,我国即已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承诺了公约义务:“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死刑一般应与剥夺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相关,拟“废死”的9种犯罪显然不属此列,对此立法“废死”,也是履行我国的国际法义务。

事实上,我国刑法高达400多个罪名中,常见犯罪只有30个左右,现有的55个死刑罪名中有不少在死刑适用上处于“沉睡”状态,而刑法只是社会防范的最后一道防线,死刑的效用也十分有限,不能指望刑罚特别是死刑来毕其功于一役。譬如,在死刑的“高压”下,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每年来不降反升。

拿集资诈骗罪来说,又称“非法集资罪”,意即只有国家、或“官方”金融才能融资集资,否则即为“非法”。为了保证金融安全,国家对融资行为适当监管是必要的,但如不顾市场发展需要,认识不到大量存在的民间融资借贷是国家金融的有益和必要补充,视其为洪水猛兽,统统打入“地下”,仍难脱计划经济巢穴。这种情况下,集资诈骗罪多发实质就是一种市场羸弱、金融垄断下的制度之殇,而“严惩”与犯罪同生共长的现象警示我们,用重刑来维护金融垄断与安全实不可取,“以刑去刑”思想要不得,如果能以其他刑罚达到相当震慑效果,就不需要使用死刑这样的刑罚。著名的浙江“吴英”非法集资案,从最初浙江法院判处死刑,到最高法院未予核准,正体现了刑事司法的歉抑理性。

继刑法修(八)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后,刑法修(九)拟再次对9种犯罪“废死”,相应死刑罪名减少至46个,从数字上的递减变化,可以读懂“依法治国”的时代进程中,从迷信严刑峻法到废除“以刑去刑”,又迈出了法治进步的可喜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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