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情形致冤假错案要追究法官的责任?**
《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 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意见》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媒体和社会监督依法受理对法官违法审判行为的举报、投诉,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一般由院长、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有关人员具有本意见所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法院监察部门对法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
在调查过程中,当事法官享有知情、辩解和举证的权利,监察部门应当对当事法官的意见辩解和举证如实记录,并在调查报告中对是否采纳作出说明。
监察部门经调查后,认为应当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应当报请院长决定,并报送省(区、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高院监察部门应当派员向法官惩戒委员会通报当事法官的违法审判事实及拟处理建议、依据,并就其违法审判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
当事法官有权进行陈述、举证、辩解、申请复议和申诉。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责、免责或者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
怎么处理“问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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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时,根据其应负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退出法官员额或者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 程序依法办理;
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免除法官职务,必须按法定程序由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者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意见》规定,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
进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
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时,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见的情况,合理确定委员责任。
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不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
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