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30日,陕西渭南,陕西继母虐童案在渭南市临渭区法院一审宣判,继母孙小倩被判16年。据警方的调查,7岁男童鹏鹏疑遭虐待,如今处于植物人状态。**
庭审现场,继母否认对鹏鹏长期实施严重暴力行为,并描述当日情形称是在卫生间摔倒所致。法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3月初,孙某对被害人鹏鹏罚站、罚跪,用手脚、棍棒等多次殴打被害人,致全身多处受伤,3月29日,多次殴打头部。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5年,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
** 针对虐童类案件,有报纸曾评论:“幼有所育”的底线不容击穿,要让法律有“牙齿”。对待孩子,任何施害行为都是不道德的,更涉嫌触犯刑法。**从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刑法修正案(九)扩大虐待主体范围,我国在立法上并不缺位。可是,再完备的法律,如果量刑不够、惩治无据、执法不严,也难以达到立法初衷。此次陕西继母虐童案宣判继母获刑16年,可以说是保护儿童的法律带有了“牙齿”。
虐待儿童,轻则违法行拘,重则犯罪判刑。《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我国《刑法》规定了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为《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其针对虐待罪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并且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审理陕西继母虐童案的临渭区法院认为,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其采用捆绑等方式,对被害人长期实施虐待,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公诉方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法院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5年,以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