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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关系,就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了吗

2022年03月29日14:15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之前很多人认为,父亲如果猥亵行为属实,就触碰了法律红线,构成猥亵,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就应当立案侦查。

 

但问题是如果不被认定为猥亵怎么办?

 

南昌警方公告发出:现已查明当事人周某某(男,30岁)与小女孩(5岁)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

 

警方的通告无疑是有问题的。

 

警方如何具体做出认定的我们没法得知,但个人对警方认为当事人对其女的行为不构成猥亵的通告,不甚信服。

 

原因是警方通告说理并不充分:

 

猥亵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儿童的行为阮齐林教授曾总结了数种:

 

1、对儿童的性器官或者敏感部位进行抠摸、舔、吻、手淫;

 

2、鸡奸、手淫、以性器官、性敏感部位磨蹭儿童的身体。

 

3、叫儿童自行手淫,或者观看自己手淫、鸡奸。

 

而以上行为的关键点在于:以刺激或满足其性欲为目的。刺激、满足性欲却是根据社会性观念和儿童性禁忌来客观判断。

 

当事人男子对其女实则就是对敏感部位进行抠摸——这里评判行为性侵犯的标准应该是普通成人的性观念,即此恐有构成猥亵儿童之嫌。

 

南昌警方认为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我以为不妥。既然婴幼儿没有形成性意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逾越了与儿童亲昵界限、普通人看来具有性侵犯性质,纵然是父女关系,也可认定为猥亵儿童行为。

 

退一步而言,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也可达到惩戒效果。

近日,一桩父亲当众对女儿“又亲又摸”、疑似猥亵的事件引发舆论关注。

 

事件缘起于一名网友的爆料:10月27日,从广州南开往上饶的G1402次高铁上,一名男子怀抱一个约五六岁的女童,不断撩起女童的衣服,抚摸、亲吻她的背部、脸部、颈部,还将手伸进女童的裤子里,过程中,女童还说“爸爸,我疼,你不要又摸我屁股了……

 

视频上网后,引发巨大的舆论反响,大庭广众之下如此“亲昵”的举止不仅越过了一般的道德界限,也触碰了公众对性问题的敏感神经。

 

10月31日,南昌铁路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称“已查明视频中当事人周某某(男,30岁)与小女孩(5岁)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构成猥亵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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